前法官陈义仲不当接触富商翁茂钟 监院通过弹劾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富商翁茂钟引发司法丑闻,前台南高院法官陈义仲在任职法院期间,与涉讼当事人翁茂钟有不当接触情事,监察院指出,有损法官的独立、公正、中立、廉洁、正直形象,核有重大违失,监察委员张菊芳、赵永清、林郁容、王丽珍提案弹劾,经监察院弹劾审查会审查全数通过弹劾
监察院指出,陈义仲自2003年起至2011年间,担任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兼庭长,知悉翁茂钟或其相关联公司为涉讼当事人,仍多次与翁茂钟餐叙、会面交往,包括曾与翁茂钟或其相关联公司诉讼委任律师一起前往与翁茂钟见面,并收受翁茂钟餽赠之衬衫及保健保养品,与涉讼当事人有不当接触往来情事。
经监察委员张菊芳、赵永清、林郁容、王丽珍调查相关事证后,认陈义仲身为法官,却未能审慎交友,保持应有分际,严重损及法官应保有之独立、公正、中立、廉洁、正直形象及法官职位尊严与职务信任,核有违失,情节重大,提案弹劾,经监察院弹劾审查会于8月2日上午审查全数通过弹劾,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弹劾案文指出,陈义仲自1994年即任职台南高分院法官,而翁茂钟为台南地区知名商人,奇佳和集团旗下怡华公司所涉百利案纷争,也经过媒体大幅报导,而翁茂钟与其公司有重大瞩目诉讼案件陆续于法院审理中,但陈义仲自2003年自2011年间,与翁茂钟多次餐叙见面并收受翁茂钟餽赠之衬衫及保健保养品,甚至在2004年与翁茂钟还有其相关案件委任律师一起见面,陈义仲身为台南高分院法官,对于翁茂钟身分及相关涉讼情形,如诿为不知,实难符常情。
弹劾案文提及,陈义仲行为使一般客观理性第三人由外观上整体观察,易产生法官与涉讼当事人结交往来印象,对法官应保有的廉洁、公正、中立形象产生质疑,核有违失,情节重大; 陈义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违失情节重大,显易损及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对于法官职位尊严与职务信任,而有应付惩戒必要。
弹劾案文指出,陈义仲违失行为与其当时职衔、所处地位与因应措施等情状,都与翁茂钟相关,可见以上各行为间具相当关连性,各该违失行为具有继续性及一体性,依「数违失行为一体性原则」,应就多项违失行为综合考量,并为单一评价,因此应以最后发生的违失行为终了日,起算司法惩戒权行使期间。
监委强调,被弹劾人之违失行为是否已逾司法惩戒权行使期间,并不阻碍惩戒程序之发动,本院监察委员就弹劾权之行使,于宪法与监察法均无弹劾时效规定,亦无如刑事诉讼法于逾越追诉时效时,应为不起诉处分的规定,故对于重大违法情形,本院监察委员自当行使宪法赋予之弹劾权,以达成整饬官箴,澄清吏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