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富商翁茂钟不当饮宴 前嘉义检察长罚俸10个月确定

司法院外观。(本报资料照片)

与前嘉义检察长罗荣干被监察院弹劾移送,指他在1998年到2016年任职检察机关期间,与涉讼当事人翁茂钟有不当接触,长期与翁茂钟饮宴、聚会、球叙,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后,判决罚款,总额为罗任期最后月俸10个月,他与监察院不服各自提上诉,遭惩戒法院第二审驳回确定。

罗荣干先后担任地方检察署之主任检察官、检察长、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司法院政风处处长,但他知悉翁茂钟或其相关联公司有诸庆恩伪造定存单案、怡安公司、应华公司及佳和公司炒股案之刑事案件仍在侦查、审判中未确定,却接受翁茂钟之宴请(合计32次),及上班时间在台北地检署等公务处所与翁茂钟见面(合计28次),时间密接,次数频繁。

2009年10月3日至106年10月4日间,长达8年之春节或中秋节,他每年持续收受翁茂钟所致赠之衬衫2件,共计16件,惩戒法院第一审认为其行为违反检察官守则与伦理规范,情节重大,有惩戒必要,判决罚款10月。

监察院及罗荣干均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争执违失行为之认定标准,监察院主张,原判决认为不并付惩戒部分之行为,亦应列入违失行为论处;罗荣干则主张:上开案件均非其所承办,其与翁茂钟之交往,并非违失行为,惩戒法院第二审认定原判决并无违失,两造上诉均无理由,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