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 前檢察官羅榮乾罰俸10月確定

台湾高等检察署前检察官罗荣干任职期间,与佳和集团前董事长翁茂钟不当接触、讨论涉讼案件,且收受馈赠,监察院前年3月弹劾。惩戒法院职务法庭第一审以「有损司法威信」判罚款,总额为罗任期最后月俸10个月;罗和监察院皆上诉,职务法庭第二审今驳回确定。

弹劾案文指出,罗荣干(2020年9月14日退休)自1998年10月至2016年7月,与翁茂钟不当接触,包括「怡华公司与百利达银行纷争」一案,罗接获相关检举案件签请分案前后,便与翁多次会面甚至讨论案情,更与翁频繁接触、参与饮宴高达150余次,还陪同拜访某些领域的高阶主管人员,多次接受餽赠衬衫。

监察院表示,罗荣干的行为容易让人产生检察官和涉讼当事人节交往来的印象,对检察官应该有的公正、廉洁形象产生质疑,违失情节重大。监院认为罗身为司法人员,未能审慎交友、保持应有分际,使外界对检察官职位尊严、职务信任起疑,有惩戒必要。

职务法庭第一审认为罗从1987年担任检察官,而翁茂钟则是怡安、佳和、怡华等公司负责人,两人也是台南同乡,因1997年起怡华和百利公司有讼争,1999年罗知情并接获相关检举讯息,罗仍接受翁宴请。而翁茂钟炒作怡安等3家公司股票,这期间罗也是接受宴请、不当接触。

第一审指罗荣干8年内收受16件翁茂钟送的衬衫,参加饮宴次数多、时间长,会让一般人认为商人和检察官有不当接触、见面的印象,影响检察官公正廉洁形象,有损司法威信,因此判罚薪10个月。不过,罗荣干和翁茂钟还有几十次的见面因为是别人请客,或是非涉讼期间接触、不是上班时间,或是单纯的拜拜、社交、看病等,此部分没有违法,不并付惩戒。

一审判决后,监察院和罗荣干都上诉。职务法庭第二审认为一审审酌公务员惩戒法第10条各款所列事项等一切情状,认为罗的违失行为都是根源于翁茂钟,依行为时点、次数、频率、以及罗当时职衔、所处地位等整体评价,还不到不具检察官适任性的程度,基于「违失行为一体性」原则而判决,认事用法无违误。

第二审认为监院与罗上诉无理,本件法律争点明确,无行言词辩论必要,今直接判决驳回。

台湾高等检察署前检察官罗荣干与富商翁茂钟不当接触,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判罚俸10个月确定。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