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与翁茂钟不当接触 怒求偿600万!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长2连败

被指与翁茂钟不当接触,怒告求偿600万,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长2连败。(中时资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长林奇福,认为监察院透过调查报告、新闻稿指他涉嫌与佳和集团前董事长翁茂钟不当接触,与事实不符,且经媒体报导严重妨害其名誉,提告请求国赔600万元并回复名誉。台北地院认为监察院是依法执行公职,没有不法侵害名誉权,判林败诉。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30日)驳回。可上诉。

佳和集团前董事长翁茂钟与司法官不当接触案,司法院将曾审理翁茂钟相关诉讼案件的林奇福移送监察院审查,经监察院以林违反法官伦理情节重大,通过弹劾,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后,去年7月19日判决部分免议、部分不受惩戒。

林奇福主张,监院调查报告不实,并经公布于网站对外披露,又发布不实新闻稿,再经媒体大肆报导,导致竞竞业业在司法界服务40余年的他,非但名誉毁于一旦,也严重戕害司法公信力,也害他日夜寝食难安、身感痛苦。

林奇福提告请求国赔并考量监院实际加害情形以及对他的名誉影响重大等,以每日最高的5千元折算1日,向监院求偿共1200天的精神慰抚金共600万元,同时要求监院须于中国时报等5家媒体的头版刊登本件判决,并将新闻稿内容整段删除。

监院辩称,发布新闻稿并对外公布调查报告,是根据监察法所为,并非以损害林奇福的名誉为目的,尤其调查报告主要是针对石木钦而非林奇福;再者,调查报告与新闻稿是出于维系官箴、司法廉洁形象的重大公益目的,是公务员职务上的报告,属阻却违法。

北院指出,监院的调查报告与新闻稿,旨在说明翁茂钟在司法界的人脉雄厚,至于有关过去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实际运作情形,尚非外部机关的监院所能掌握明了,也非调查重点,故难认监院有何未尽合理查之处,且监院是正当行使公权力而做出报告,并无过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林的名誉。

二审表示,监察院所为调查报告及新闻稿,其中关于事实陈述与意见评论,造成林奇福于社会上之评价遭致贬损,固侵害名誉权。但调查报告为监察院因职务而报告,得类推适用刑法第311条第2款规定而阻却违法。

且调查报告与新闻稿部分事实陈述与主要事实相符,意见评论与司法审判之公共利益有关,并系合理评论,均得阻却违法,因此林奇福不得请求监察院赔偿损害与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