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立法院三读 监察院弹劾案一律采记名投票

中华民国监察院。(资料照)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31日三读通过「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弹劾案审查会,应以公开记名投票表决,以投票委员过半数同意成立决定之。

根据时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提案说明,鉴于监察法系制定于民国37年,早与时代脱节,于废除监察院之前,先行修改数项规范,以使仍运作之监察院得以较妥适行使职权,包括细致化弹劾程序与回避规范、弹劾案改采用记名投票、资讯公开、明定监察院仅得就已实施之工作设施调查后,方得提出纠正案以及监察院得以书面质问行政院有关部会,以充分发挥监察院之权能,爰提出「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朝野共识后,监察法第8条修正为:「弹劾案经提案委员外之监察委员九人以上之审查及决定,始得提出。弹劾案之审查会,应以公开记名投票表决,以投票委员过半数同意成立决定之。弹劾决定成立后,监察院应即向惩戒机关提出之。弹劾案向惩戒机关提出后,于同一案件如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经审查后,应送惩戒机关并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