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前秘书长林锡山涉贪 监察院9比0全数通过弹劾案

▲立法院秘书长锡山。(资料照/记者杨佩琪翻摄)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立法院前秘书长林锡山被控收贿案,涉嫌索贿3950万元,并有2.3亿不明财产,二审遭判15年、褫夺公权5年,没收犯罪所得2.6亿余元。监察院24日以9比0的票数通过林锡山弹劾案

监察院指出,林锡山于任职期间,假借权力,收受贿赂,以图本身之利益,涉犯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及洗钱罪,且未依法据实申报财产,有违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其违法失职事证明确,情节重大,依法提案弹劾。

本案发生于2016年初,林锡山遭检调查出涉嫌利用办理采购电脑软、硬体招标案的机会,收受厂商网远科技负责人李保承3950万元的贿赂,甚至在高铁上收受贿赂金钱检方发动搜索立法院,并对林锡山声请羁押获准,全案于同年5月侦查终结,林锡山等13人遭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去年5月间宣判重判林锡山有期徒刑16年、褫夺公权6年,另外贪污所得3950万元、不明财产2.3亿余元,均要追缴没收抵偿

案经上诉,高等法院审理期间,林锡山坦承犯下职务上行为收贿罪,但称自己遭厂商蛊惑,「我把持不住」。至于不明财产罪部分,他辩称父亲留有遗产,再加上自己的投资,「不能因为我有钱,就说是财产来源不明,将财产全都没收。」

不过林在高院审理期间,缴交贪污所得2800万元;至于财产来源不明的2.4亿余元,他除了缴回部分现金以外,还陆续提出名下不动产担保,总计提出2.18亿余元的财物。林锡山并以照顾老母亲为由,在过年前请求交保。

高院农历年前作出裁定,准许林以500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于台北市大安住所,且限制出境、出海,另要求林应于每星期一、三、五,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报到。至于本案部分,高院29日做出二审宣判,改认定林锡山犯下8个《贪污治罪条例》中的「职务上行为收贿罪」、1个「财产来源不明罪」、2个「洗钱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5年。另外贪污所得、不明财产,均宣告没收抵偿。可上诉。

本案监察委员江明苍陈庆财、刘德勋章仁香高凤仙方万富尹祚芊蔡培村包宗和共9人全数通过林锡山弹劾案,全案将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