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台湾创新板 即日起受理上市申请

证交所表示,近日已完成创设台湾创新板」(创新板,TIB)前置作业,并于今(31)日公告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新增第4章「台湾创新板有价证券之上市」等30部规章修正条文。将自即日起受理国内、外创新事业申请创新板上市挂牌,预计于今年第三季开板交易

证交所指出,为打造具竞争优势的资本市场环境,协助创新事业提早进入资本市场筹资,有利其于取得营运所需资金后快速成长,并可提升上市挂牌公司国际能见度,决定建置、开放创新版。

创新板上市挂牌公司锁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以及创新能力(如物联网、人工智慧、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或创新经营模式的创新事业。在上市条件上要求申请公司已依公司法设立登记满两年以上、外国发行人或其任一从属公司则应有两年以上业务纪录,申请上市时普通股股份发行总额达1亿元以上且发行股数达1,000万股以上。

证所表示,考量创新事业设立初期大多资本额不高,甚或仍处于尚无营收的阶段,故创新板上市标准订定以「市值」为核心,并辅以营收或营运资金之要求,区分为三大类,首先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者,且需证明有足供上市挂牌后12个月之营运资金。

其次是针对生技医疗类申请公司,市值不低于30亿元,需证明有足供上市挂牌后12个月之营运资金达125%,若属新药研发公司,其核心产品需通过第一阶段临床试验

最后是针对公司仅有少许、甚或仍无营收者,市值不低于40亿元,申请公司需证明有足供上市挂牌后12个月之营运资金达125%。

为降低创新事业申请上市时准备公开发行的前置时间及成本,创新板采「简易公发制度。创新事业可以在创新板上市申请案经证交所核准通过后,再补办公开发行。

此外,创新公司办理简易公发时,检送之财务报告由两本(3年度)减少为一本(两年度),且检送之内部控制专案审查报告涵盖期间缩短为半年,惟须承诺上市后次一个会计年度内,于检送公司年报时,应公开及以书面申报前一年度会计师专案审查报告。

同时,证交所参考国外证券市场「终身保荐人」制度,加强专家协助法令遵循及资讯揭露等职责,创新板挂牌公司上市挂牌期间,应持续委任证券承销商持续协助法遵作业,若有终止委任且未委任继任证券承销商者,其上市有价证券将停止买卖、终止上市。

创新板上市挂牌公司与证交所集中交易市场上市公司位阶相同,非属预备市场之公司,上市审查程序与现行申请上市案件一样,上市部门审查通过,须提请有价证券上市审议委员会审议及提请证交所董事会核议。创新事业在创新板上市挂牌满两年,并符合上市一般板各项上市条件,即可申请转列一般上市公司挂牌买卖。

投资人资格方面,考量创新公司所处产业之未来发展变数多,创新板仅限符合资格之合格投资人才能参与交易,分别为专业机构投资人(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法人或基金总资产超过5,000万元且具备金融商品专业知识及交易经验者、以及依法设立之创业投资事业。

自然人「净资产」须达1,000万元或最近两年度平均所得达150万元及具有两年投资证券经验,初次交易时应签署风险预告书,始得委托证券经纪商交易。创新公司原始股东或员工,若未符合上述投资人资格者,仍得委托证券经纪商卖出持股。

证交所表示,创新板交易制度比照现行开、收盘采集合竞价决定开、收盘价格盘中则采逐笔交易之竞价机制,并维持每日市价升降幅度10%为限。但盘中不得零股交易但盘后可零股交易,初期不纳入当冲标的、暂不开放信用交易、借券交易及款项融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