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人头帐户是诈骗集团被害人或共犯

法院在处理诈骗集团关于帐户所有人是否有罪,采取广泛入人于罪,把诈骗集团的过错移转无辜帐户所有人。(图/视觉中国

文/林俊宏

银行帐户被诈骗集团拿去使用,就等于是诈骗集团的一员吗?银行帐户是诈骗集团完成诈骗不可欠缺的重要环节,而诈骗集团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自然不会愿意使用自己的帐户,如此一来,诈骗集团就必须要向外取得他人的银行帐户。但是除了诈骗集团的成员,究竟有什么人会愿意提供帐户给诈骗集团呢?

有些人可能是为了想要从中拿到好处而提供银行帐户,例如把银行帐户卖给不认识的人;有些人可能是基于某些特定的原因,自主提供帐户给他人,像是求职者公司的要求而提供帐户的情形;有些人则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帐户被诈骗集团使用,例如帐户遗失被盗等。

无论诈骗集团是怎么拿到银行帐户的,法院对于银行帐户被诈骗集团使用的人,一贯态度是认为,「现在诈骗盛行,大家都应该知道把银行帐户交给别人使用,有很高的可能会被诈骗集团利用,所以只要把银行帐户交给别人使用,几乎就等于是放任诈骗集团利用自己的帐户,也就是诈骗集团的一员」,所以不管你知不知道你的帐户会不会被诈骗集团使用,反正你的帐户被用了,你就是诈骗集团一员。

除此之外,近年来法院不只把帐户被使用的人认定是诈骗集团的成员,还加码认定,帐户被使用者除了会成立诈欺罪外,还会构成洗钱罪,因为法院认为大家都可以理解到,帐户一旦被利用来提领现金,就会制造金钱流向断点,让人无法追查金钱的去向,所以把帐户给他人使用的同时,除了帮助诈骗集团诈骗他人外,也会被认为是在帮助诈骗集团洗钱。

不过,把银行帐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人,真的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诈骗集团,甚至是在帮诈骗集团洗钱吗?法院不论帐户究竟是基于什么原因被诈骗集团取得,不论帐户所有人是基于什么样的认知提供给他人,一概认为帐户所有人不仅帮助诈欺,而且还帮助洗钱的认定方式,其实是课予人民一个义务,要求人民必须确保使用你帐户的人不是诈骗集团,如果人民没办法确保,只要有人被骗,就会直接认定你是诈骗集团的一员。

这也就是说,人民被要求有确保他人不去犯罪的义务,如果没办法做到确保他人不犯罪,那就好好保护你的帐户,不能让其他人使用你的帐户,而且你保护帐户还要做到无论如何不能遗失、不能被偷、不能被骗,否则不管你的帐户是不小心掉了、被偷了或被骗走了,只要诈骗集团用了你的帐户,你就是诈骗集团的一份子,帮助诈欺,也帮助洗钱。

其实法院并不是对于所有犯罪行为中的帐户所有人,都课予人民保护自己帐户和确保他人不犯罪的义务。举例来说,如果你的帐户是被掳人勒赎犯用来取得赎款之用,法院会要求你必须知道,向你借用帐户者,是要利用你的帐户来让被害人汇入赎款,才有可能认定你是掳人勒赎集团的成员。这和法院在面对诈骗集团案件的帐户所有人的认定,最大的差别在于,法院是否在乎帐户所有人是不是知道帐户被别人拿去做何用途?在一般犯罪,法院在乎你知不知道帐户被拿去做什么用,如果知道才会是犯罪;但是在诈骗集团的案件中,法院不在乎你知不知道,反正你的帐户被使用了,你就是诈骗集团。也就是说,法院在处理诈骗集团关于帐户所有人是否有罪的部分,是采取广泛入人于罪的处理方式

法院广泛入人于罪的认定结果,也许是希望借由要求人民保护自己帐户,来减少诈骗集团的猖獗,但是相对的,这样的认定结果,也让许多根本不是诈骗集团成员的人,被认为是诈骗集团,无端成为犯罪者,甚至还要赔偿被害人被诈骗的损失。如此一来,法院等同是把诈骗集团的过错,移转给无辜的帐户所有人,让无辜的人民为国家承担追究诈骗集团不利的恶果

法院理应维护公平正义,但是法院对于诈骗集团中帐户所有人的论罪标准根本就是冤案生产源头,也正是不公不义的具体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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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理事长、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刑事法委员主委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董事暨常务执行委员。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