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帐户供诈团害人被骗 他被判刑罚钱还要赔160万
(示意图/Shutterstock)
桃园1名廖姓男子将自己的中国信托银行帐户存折、提款卡及密码提供予诈欺集团成员使用,因此害台中1名陈姓被害人遭诈骗160万元,被依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月,并科罚金3万元。陈姓被害人因此向他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廖男应给付原告新台币160万元。可上诉。
原告主张:被告能预见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机构帐户之行为,常与财产犯罪之需要密切相关,且取得他人帐户之目的在于取得赃款及掩饰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于帮助诈欺集团向不特定人诈欺取财、帮助洗钱之不确定故意,于2022年4月13日前某日,在桃园火车站附近停车场将其所有之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帐户存折、提款卡及密码提供予诈欺集团成员使用。
诈欺集团取得系争帐户存折、提款卡及密码后,旋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于2022年4月15日以通讯软体LINE暱称「统一综合证券」向原告佯称:依指示投资可获高额利益云云,使原告受骗后依指示汇款新台币160万元至该帐户,旋遭其他诈欺集团成员提領或转出殆尽,被告上经台中地院刑事判决认定犯帮助诈欺取财、帮助一般洗钱罪而判处有期徒刑3月,并科罚金3万元。
可见被告因提供系争帐户之侵权行为,致原告受有前揭损害,原告自得请求被告赔偿160万元,法院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依共同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赔偿160万元,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