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贷款交资料沦为诈骗人头帐户 一毛未得还要赔受害人90万元

2024年8月25日彰化县/王女上网贷款,帐户却沦为诈骗集团人头帐户,受害人对王女提告要求赔偿汇款至该帐户、被诈骗的100万元,彰化地院审酌后,认受害人应自负过失比例10%,王女应赔偿受害人90万元。(叶静美摄)

王女因信用有瑕疵,而上网申办贷款,虽有所疑虑,仍在对方要求下,交付银行密码及提款卡给对方,不料却沦为诈骗集团人头帐户,王女在汇款给朋友时惊觉变警示帐户而报警,受害人提告要求赔偿汇款至该帐户、被诈骗的100万元,彰化地院审酌后,认受害人应自负过失比例10%,王女应赔偿受害人90万元。

法院经查,王女去年4月12、14日提供网路银行帐号、密码及提款卡(含密码)给诈骗集团;受害人同年3月10日起在诈骗集团以「假投资真诈财」诓骗汇款投资,在同年4月14日汇款100万元至王女帐户,诈骗集团随即转出100万36元至其他帐户。

受害人主张,王女可预见将个人金融帐户资料交予不详之人使用,极有可能帮助他人作为诈欺取财、掩饰、隐匿犯罪所得之用,竟仍提供其网路银行帐号、密码及提款卡(含密码)给他人,自己因受诈骗集团诓骗而汇款100万元至其帐户,王女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100万元之利益,使他受有损害,依共同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请求王女赔偿100万元。

王女主张,自己是为申办贷款,才提供帐户资料给对方,并非为了诈骗原告,且有向对方确认帐户是否是作人头帐户,以及贷款公司是否合法,发觉帐户为警示帐户后,也随即报警,自己没有参与诈欺集团,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原告是要汇款给诈骗集团成员,不当得利请求也应仅向诈骗集团成员为之,且原告为具相当智识经验之成年人,高额投资前没查证、没循正当途径购买股票,反而加入不明之投资群组,轻率交付巨款予他人也有过失。

法官认为,原告虽是为图高额利益,未查证即轻率加入投资群组,并提出巨款投资,但期间诈骗集团成员不断详细分析投资股票利弊,且原告也因此而曾获利7万元,确实较难以察觉该投资群组有诈;反观被告仅与对方对话约1日,且对索取帐户之合法性有所怀疑,却仍未核实,而交付帐户资料给他人,显然过失程度较大,认原告之过失比例为10%,始为妥当,过失相抵后,被告对原告所应负赔偿金额为90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