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宇轩/上网贷款遭骗当人头帐户恐沦洗钱被告

诈骗集团透过网路刊登「借款轻松贷广告」或「博弈公司租借帐户」,骗取民众提供金融卡及密码沦洗钱被告。(图/视觉中国CFP)

诈欺集团使用各种手段诈骗民众辛苦血汗钱事件有所闻,民众在政府一再宣导反诈骗常识之后,已逐渐有所警觉,对于诈欺集团的诈骗讯息大多知道要加以过滤,细心求证以避免遭骗。但是,诈欺集团仍然持续行使诈骗手段,民众受骗事件依然一再发生。除了呼吁民众小心谨慎外,还有其他应该注意的地方吗?

诈欺集团在诈骗时,需要有金融帐户来接收被诈骗民众所存入的金钱,但是诈欺集团成员为了避免遭到检警追缉,为了逃脱法律制裁,所使用的金融帐户一定是人头帐户,而不会使用自己名下的金融帐户。那诈欺集团的人头帐户来源呢?

目前最常见的手法,就是透过网路刊登「借款轻松贷广告」或「博弈公司租借帐户」等方式,假藉合法贷款或租用的名义,向浏览广告的民众佯称必须提供金融帐户的金融卡及密码,使急需借钱或贪图小利的民众与诈欺集团成员联系后,透过便利商店寄交金融卡的方式,将金融卡及密码寄出给诈欺集团成员收受。

当诈欺集团成员拿到民众提供的金融帐户金融卡及密码之后,就会马上利用这个人头帐户向民众实施诈骗,使受骗的民众将金钱汇入这个人头帐户内。

而我国《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规定,「有意图掩饰或隐匿特定犯罪所得来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诉,而移转或变更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钱行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并且在立法理由中明确举例,提供帐户以掩饰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贩售帐户予他人使用,即属于洗钱的犯罪行为。因此,提供金融帐户给诈欺集团做为人头帐户使用的行为,很有可能就是《洗钱防制法》所处罚的洗钱行为,是要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呼吁,不管是办理贷款或其他理财行为,切勿轻信网路不实广告,而轻率地将自己名下的金融卡及密码寄出去,交给不知来路对方。因为你的金融帐户极有可能被诈欺集团拿来当作人头帐户,使得你成为下一个洗钱犯罪的被告,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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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轩,彰化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