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防制法配套上路 「人头帐户」每日只能提领转帐1万元
法务部
国内诈欺猖獗,《洗钱防制法》配套子法「洗钱防制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帐户帐号暂停限制功能或迳予关闭管理办法」今天上路,法务部表示,新法上路后,人头帐户行为人被限制每天转帐、提领(含消费扣款)各不得超过1万元,并禁止使用包括网路银行等支付或转帐服务。至于提供3个以上人头帐户、或经警方告诫后5年内再犯者均科以刑责,未来不会再有人头帐户不受法律规范。
该办法规定,警察机关于必要范围内,可将行为人资料提供金融机构、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第三方支付服务业者。金融机构在受理行为人申请开立新金融帐户时,可以拒绝其开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
金融机构对行为人的金融帐户,除缴交水电、瓦斯公用事业费用、税款、罚金、罚锾、滞纳金外,其帐户晶片金融卡每日转帐、提领金额上限各为1万元,包括消费扣款在内。另禁止使用网路银行(含行动银行)、电话(语音)银行及将存款帐户连结各式支付平台(含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动支付或开放银行TSP业者等)及其他类似的电子银行业务办理支付或转帐服务。
另行为人临柜办理提领、转帐或汇款时,金融机构可要求其提供交易相关资料,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如无法提出合理说明,得拒绝其交易。若其金融帐户属电子支付帐户,规定每月付款金额,上限3万元、每日国内外小额汇兑的支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
办法并要求金融机构、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及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应将行为人视为高风险客户,进行加强确认客户身分及持续审查措施,若发现有疑似洗钱或其他不法之交易时,得于查证期间内,先予暂停帐户、帐号之全部或部分功能。
法务部指出,洗钱防制法处罚人头帐户法条已自去年6月16日施行,关于告诫新制及无正当理由交付、提供帐户罪施行后,对过去无法以帮助诈欺罪、帮助洗钱罪定罪的无正当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帐户者,一律由警察机关裁处告诫,另就卖帐户、一行为交付3个以上帐户或告诫后5年以内再犯者,都会科以刑责。
法务部说,洗钱防制法授权拟具的「洗钱防制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帐户帐号暂停限制功能或迳予关闭管理办法」今天施行,违法者自告诫当日起5年内暂停、限制、直接关闭规定有所规范。
该办法有4个重点,包括1.各个金融帐户每日转帐、提领金额上限各为1万元、禁止使用网路银行、得拒绝其临柜交易或开新帐户;电子支付帐户受每日累计国内外小额汇兑上限为1万元、每月累计代理收付金额上限为3万元。2.虚拟通货平台帐号经结清后直接关闭,且不得开立新帐号。
3.纵然经尽职调查允许新申请成为第三方支付服务业的卖方客户,也不再受有虚拟帐号的服务,且同一业者仅限开立一个帐号、自然人于同一业者仅限代表一家法人、拨款天数不得短于交易请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额上限为2万元、每月累计收款金额上限为20万元。
4.于查证期间,得先暂停帐户功能,若5年以内再犯者,限制或关闭期间将重新起算5年,以此造成行为人金融交易活动的不便,而帐户自交付瞬间,即再无任何利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