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头户惨了 转帐提领日限1万元

法务部(见图)与金管会、数发部修订《洗钱防制法》配套子法「洗钱防制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帐户帐号暂停限制功能或迳予关闭管理办法」1日上路,大大限制帐户使用功能。(陈志贤摄)

国内诈欺猖獗,人头帐户浮滥,法务部与金管会、数发部修订《洗钱防制法》配套子法「洗钱防制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帐户帐号暂停限制功能或迳予关闭管理办法」,1日正式上路施行。只要被查获的人头帐户行为人将限制每天转帐、提领各不得超过1万元;禁止使用网路银行、得拒绝其临柜交易或开新帐户、电子支付帐户每日国内外小额汇兑上限1万元、每月累计代理收付金额上限为3万元,大大限制帐户使用功能。

法务部指出,《洗钱防制法》处罚人头帐户法条自去年6月施行后,对于无正当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帐户者,一律由警察机关裁处告诫。另贩卖帐户3个以上帐户或告诫后5年以内再犯者,最高可判刑3年。

昨上路的「洗钱防制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帐户帐号暂停限制功能或迳予关闭管理办法」,是针对告诫5年期间的人头帐户予以暂停、限制、直接关闭等规范。

警察机关自即日起于必要范围内,可将人头帐户行为人资料提供金融机构、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第三方支付服务业者。金融机构在受理行为人申请开立新金融帐户时,可以拒绝其开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

人头帐户行为人各个金融帐户每日转帐、提领金额上限各为1万元、禁止使用网路银行、得拒绝其临柜交易或开新帐户;电子支付帐户受每日累计国内外小额汇兑上限为1万元、每月累计代理收付金额上限为3万元;其虚拟通货平台帐号经结清后直接关闭,且不得开立新帐号。

人头帐户行为人若获允许新申请成为第三方支付服务业的卖方客户,也不再受有虚拟帐号服务,且同一业者仅限开立一个帐号、自然人于同一业者仅限代表一家法人、拨款天数不得短于交易请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额上限为2万元、每月累计收款金额上限为20万元。

相关金融机关在查证人头帐户期间,得先暂停其帐户功能,若5年以内再犯者,限制或关闭期间将重新起算5年。法务部认为,这些帐户限制将造成行为人金融交易活动的不便,让其帐户自交付诈团起,即再无任何利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