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增订人头帐户罪 遏止卖帐户

海外诈骗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图为桃园机场二航厦出境大厅,航警关怀询问前往柬埔寨的旅客,避免有人受害。(本报资料照片)

法务部打诈,为防范国人被诱至境外诈骗,除增订「境外招募犯罪组织罪」,另为避免人头帐户泛滥,拟修《洗钱防制法》增订「人头帐户罪」,并针对「收簿集团」、诈团「收簿手」增订刑事处罚,填补现行法律处罚漏洞。

法务部检察司长黄谋信说,法务部提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去年12月16日已送立法院审议。修法除针对招揽国人至国外从事电信诈欺、性剥削、劳力剥削,甚至摘除器官,增订处罚规定,最重可处7年徒刑,并增订「境外招募犯罪组织罪」,以防范国人被诱至境外诈骗。

这次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修法草案包括:删除强制工作相关规定,以符合司法院释字第812号解释意旨;增订「意图使他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罪」,将未遂犯的处罚扩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行为。

另修法也针对具公务员身分招募加入或资助犯罪组织,加重处罚。并增订招募加入及资助犯罪组织没收财产的规定;涉及组织犯罪者须在侦查及历次审判均自白,才能减轻其刑;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决有罪确定者,则不得参选公职。

黄谋信说,因应实务上诈欺犯罪手法变动快速,为更有效遏止诈欺、洗钱等金融犯罪,法务部自2021年开始研议《洗钱防制法》修法,目前修法重点包含:针对「犯罪所得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者加重处罚、增订利用虚拟资产或第三方支付工具为洗钱犯罪的刑事处罚,全面防堵新兴洗钱犯罪手法。

另外,为遏止民众卖帐户,特别增订人头帐户罪,对于「无正当理由提供人头帐户,致影响金流者」,独立为洗钱犯罪类型,解决目前实务上提供人头帐户者处罚证明争议问题;也针对收簿集团增订刑事处罚,填补现行无法处罚漏洞。

法务部指出,因洗钱防制法修法变动幅度大,还有部分条文仍待各界意见整合及凝聚共识,后续将加速修法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