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团别高兴1/人头帐户怎么判? 最高法院:不要以为新法能脱罪

检警认为人头帐户为诈骗工具的首恶,对于最高法院认为《洗钱防制法》「提供帐户罪」不能适用所有案件类型表示欢迎。(图/报系资料照)

台湾诈骗泛滥,刑事警察局去年统计,近5年诈欺案件财损近200亿元,许多基层检察官痛批人头帐户太泛滥,已沦为诈骗工具的首恶。由于检察官须在法庭证明人头帐户提供者是故意的,才能依帮助诈欺等罪名定罪,难度太高,法务部为此在《洗钱防制法》增订第15条之2的「提供帐户罪」,规定首度卖帐户未达3个,只须告诫处分,但5年以内再犯,就要判3年以下徒刑、或科或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条文经立法院今年5月19日三读通过后,社会上反应两极,有人认为法务部采取「先行政后司法」的截堵式立法模式,可让初犯的帐户卖家知所警惕,也可减少检方举证犯罪的困难,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反对者则认为,诈骗集团祸国殃民,新法竟对帐户卖家放水,卖帐户给诈团应该直接起诉判刑关起来,痛批法务部不知民间疾苦。

对此,最高法院日前首度出炉一起指标性判决,案号是台上字第2673号刑事判决,承审的刑1庭指出,帐户卖家是否故意提供帐户给诈骗集团,彼此有无犯意联络,须依个案认定,不能因为《洗钱防制法》第15条之2的新法实施后,对被告较为有利,就须优先适用,因此就算是第1次(或经裁处5年以后再犯)无偿提供未达3个帐户的被告,也未必能免除帮助诈欺或洗钱罪。最高法院强调,新法是为了检方不易举证被告的主观犯意,避免影响人民对司法信赖,才立法截堵。

立法院今年5月19日三读通过《洗钱防制法》「提供帐户罪」,社会上反应两极。图为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图/周志龙摄)

最高法院这起重要判决发生在2020年6月30日,黄姓外送员在脸书「桃园打工」社团上,发现帐号名称「Y.F. Ding」征求网拍代购人员,黄男透过脸书Messenger联系后,加入line群组与一个「萧小姐」联络,「萧小姐」声称他们团队是BitoPro币托交易所,提供金融机构帐户让该团队汇入款项再转出。黄男与「萧小姐」联络期间一度怀疑对方动机可疑,但最后仍提供国泰世华、玉山、元大等银行存折影本,导致张姓等6名被害人将数万至10余万元不等金额钱汇入黄男帐户后,被诈骗集团提领洗出,黄男每次可得1千元不等的报酬。

黄男遭桃园地检署依帮助诈欺等罪起诉后,一审桃园地院重判他3年8月徒刑,二审高等法院改判2年4月徒刑,上诉后,最高法院刑1庭在今年7月27日驳回,由于刑1庭审理本案期间刚好在新法实施后,外界认为刑1庭或许会依新法从轻认定,不料最后仍予重判,并揭示上述判决意旨,引起法界关注,法界人士认为,最高法院此项判决对卖帐户给诈骗集团的人来说,无异当头棒喝,不能因为新法实施就心存侥幸,不少基层检察官对最高法院此项判决纷纷按赞。

刑事局去年统计,近5年诈欺案件财损近200亿元。图为刑事局2020年破获越南裔男子、收购人头帐户诈骗案。(图/警方提供)

更多 CTWANT 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