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检警通报诈欺帐户被冻结 最高法院打脸检警改判赔

检警单位惯用通报诈欺警示帐户作法,遭最高法院打脸。此为示意图。(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高雄张姓男子成立科技公司后,将公司以6百余万元卖给杨姓男子,但杨男检方提告诈欺,检警单位遂通报华南银行左营分行,将买卖尾款600万元扣下。张男最后获得不起诉处分,起诉要求银行还款。一审未准、二审改判准还款600万,案经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检警通报诈欺警示帐户的作法已经违宪,因此18日判决银行必须还款600万元确定。

由于近年来诈骗集团盛行,检警单位只要接获疑似诈欺案件情资,就会依照金管会所颁布的行政命令「存款帐户及其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向银行通报相关帐户为「诈欺警示帐户」,一旦被通报为诈欺警示帐户,银行就会暂停该帐户之所有交易功能

但检警单位毕竟仅为行政机关,非为公正客观的第三人司法机关,面对相关诈欺情资,通常在未经详细查证的状况下,一律通杀。这也造成许多企业家的困扰,倘公司帐户遭人恶意通报为诈欺警示帐户遭到冻结,企业资金运用随即出状况,极有可能因此打垮一家公司。

本案就是遭对手恶意通报的案例。高雄张姓男子2010年间成立艾奇科技企业社,2013年将公司以633万元卖给杨姓男子。张男移转公司股权后,杨男也将尾款600万元汇进张男指定的华南银行左营分行帐户中。但杨男随即以双方间买卖纠纷,张男涉嫌诈欺为由向检警提出告诉,检警单位也随即通报银行冻结该帐户,张男无法领款。张男不满,起诉要求银行付款。

一审仅判准银行支付利息668元,二审改判银行必须支付全数尾款。银行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行政命令乃涉及人民财产权之限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而银行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亦未授权金管会修订的相关行政命令或规则,可以冻结人民帐户。因此冻结帐户的规定,已逾越其母法即银行法授权之目的范围,违反宪法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法官既系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其拘束,自得拒绝适用。因此最高法院驳回银行上诉,判决银行必须还款600万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