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折射台湾司法困境

Sea2Kar

林益世案一审宣判,林益世遭判7年4个月的徒刑结果引来朝野各党各政治人物社会大众的哗然和批评,有政治人物直斥该法官为「恐龙法官」。

笔者台湾司法制度不太熟悉,也不熟悉台湾从2000年以来有多少政治人物遭检控。但在我的模糊记忆中,台湾社会前几年对有关未成年的性侵案表达过集体愤怒外,很难在政治人物的审判结果上取得一致看法,林益世案是一个例外。

但林益世案真的是一个例外吗?不,绝对不是!因为林益世案(的结果),一如既往被外界(尤其是持不同政见政党的政治人物)从政党政治的角度去解读。从两党各大人物的机要费案陈水扁李朝卿苏治芬颜清标案皆是如此。

方面法官的素质有高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差异造成类似案件不同的宣判结果,另一方面政治人物用政治思维去解读政治人物的司法案件,这两方面造成了目前台湾的司法困境:司法可信度很低!(当然影响审判结果还有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检控提出证据完整性可靠性因素,但这里只是简要说说笔者观察到的台湾司法信任度低的其中两方面因素。)

关于法官个人因素方面,笔者认为是不可容忍的,但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法律就是咬文嚼字到标点符号的游戏,不同人对哪怕一个字一个标点造成的语句意思都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其次法官(或陪审团)的个人感情因素也是一个问题。何况,在现代法律程序正义高于结果正义的体系和精神下,大众应该抛去「包青天」带来的既有司法印象

但政治人物将司法案件用政治思维来解读是既不能容忍,也是不可理喻的。即使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有政党利益考量,政治人物也不应该用政治思维来解读。你可以用法律条文和你所了解的「犯罪事实」去质疑和反驳判决书,但绝不能用政治思维去质疑和反驳,因为这必将模糊「犯罪事实」,对将来的二审三审带来更大的困难,也必将带来大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在这里,针对林益世案,我提出几个谬论或问题:

1. 关于实质影响,特侦组对林益世立委期间的犯罪嫌疑所提出的指控,和美国游说集团对两院议员的游说的区别在哪里?

2. 立委在选举期间收取了特定利益集团的「政治献金」,当选后替特定利益集团争取利益,和立委在当选后,收取特定利益集团的「政治现金」替特定利益集团争取利益,在法律上是否有区别?

3. 法官在审判的时候的确应该要通过了解案情的严重程度来左右判案结果,法律上的案情严重程度能和社会观感直接划上等号吗?

4. 法官的审判结果一定要符合大众期待才是合理的审判结果吗?审判结果的合理主要体现在合法上,还是合情上?

5. 若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在二审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提出「社会大众和媒体舆论大量的讨论和质疑可能影响陪审团和法官的公正立场,进而影响嫌疑人的利益」而要求停止案件的审理,造成维持原判的事实?或者在一审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就提出该论述而终止审判,形成无罪的事实?

所以,为了树立台湾的司法信任,为了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能够在一审二审三审的过程中顺利进行,台湾的政治人物和大众真不应该用政治思维来解读和评价案件,更不应该在媒体上针对审判结果一味的进行「结论式的攻击」,应该是「一条对一条,一点对一点」从审判书的论据论点进行驳斥。

最后请问,在媒体镜头前发表观点的那些政治人物,有几个是看完审判书后才发表观点的?●作者Sea2Kar,大陆西部一企业普通职员,80后改革开放一代。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