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员遭诈团吸收助办人头户被判刑 银行这因素遭法院告发

台北市某银行朱姓行员被诈骗集团吸收,协助诈团申办人头帐户,还有交战守则以利开户。桃园地方法院依参与犯罪组织等罪判处朱女6年6月,并科罚金40万。法院也认为该银行也应受罚,告发其违反组织犯罪条例、洗钱防制法。(赖佑维摄)

台北市某银行朱姓行员被诈骗集团吸收,协助诈团申办人头帐户,还有交战守则以利开户。桃园地方法院依参与犯罪组织等罪判处朱女6年6月,并科罚金40万。法院也认为该银行也应受罚,告发其违反组织犯罪条例、洗钱防制法。

桃园地检署先前侦办诈欺案件时,发现29岁朱姓银行员涉及指导诈骗集团成员应对银行,并利用「过号」漏洞,让诈团成员可以由自己审核,协助诈团成员提高转帐额度1000至1500万。桃园地检署将朱女等22人提起公诉,并请求法院从重量刑。

桃园地院审理,朱女是某银行柜台服务专员,负责银行相关业务。她竟加入诈骗、洗钱集团,为人头帐户办理帐户,并调高转帐额度,让诈团得以利用车主帐户诈欺,并快速移转而隐匿、掩饰大额诈欺所得。

而林姓女子等人,承诈骗集团首脑「凤凰」命令,带领人头帐户所有人、俗称车主向朱女办理绑约、调额等业务,并负责监控车主等「控车」行为。林女也负责将赃款以现金或虚拟货币转到「凤凰」指定帐户内。

桃院认为,朱女经检察官起诉、并经法院认定的犯罪,并非损害该银行整体财产法益,而是损害外部第3人的利益。纵然银行有检察官所称形式上相关内、外部规范,但该银行是营利事业体,并产生组织、经营或管理缺陷情形,先不论银行是否可以从中获利,但此案是职员犯罪导致外部人财产法益损害,因此该银行不是背信罪的受害人,而是银行职员犯罪应该受罚的法人。

法院认定朱女因执行该银行职务而犯罪,依照组织犯罪条防制例第7条之1、(修正前)洗钱防制法第16条第1项等规定,其所属该银行涉有刑事责任。该件起诉书并未指名该银行关于诉追问题,因此依法告发。

另朱女请求减刑、缓刑,但法院衡酌朱女任职于金融业,但既不遵守相关金融从业人员所应谨守的法度,更造成多数法益损害。为使朱女彻底反省、正视国家法律及法益保护,因认其有执行自由刑之必要,以期朱女对自己的的错误付出代价后,能够彻底反省自己的行为。

另林女等5人判处8年6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并科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且宣告没收、追征犯罪所得144万5611元至1万1000元不等金额,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