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欺人头帐户泛滥 法部修法重惩收簿集团最重判5年

法务部

示意图(达志影像)

台湾诈欺猖獗、人头帐户泛滥,法务部提修正《洗钱防制法》草案,加重收购、提供人头帐户者刑责,草案经行政院13日审查通过,将送立法院审议;法务部说,修法后收簿集团最重可处5年有期徒刑,并科台币400万元罚金,至于提供帐户供诈团使用,若5年内再犯将有刑责,若是贩卖或提供3个帐户以上,就直接处以刑责。

法务部表示,行政院从去年7月起推出两年期「新世代打击诈欺策略行动纲领」,透过跨部会合作及公私协力,从惩诈、堵诈、阻诈、识诈等四个面向全面进行区域联防,法务部除持续督请台湾高等检察署统合检警调机关全力打诈外,对于执法过程中所发现之法律规范不足之处,亦随时检讨研处修法,避免法律处罚漏洞。

法务部说,这次修法是针对诈骗集团多以收购人头金融帐户作为收受诈欺款项之犯罪工具,除造成追讨实际犯罪所得及幕后集团之困难外,在司法审判实务上,亦往往面临不易证明提供帐户者或收集帐户者主观上有无(帮助)犯罪意图之困境,因此研议修正《洗钱防制法》,从人头帐户端阻断诈骗集团不法金流源头,使诈欺、洗钱犯罪断链而无法得逞。

法务部是参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之立法例,并多次召开修法研商会议,拟具《洗钱防制法》第15条之1、第15条之2及第16条修正草案。

法务部指出,本次倏法是增订无正当理由收集帐户、帐号罪,针对收簿集团为独立刑事处罚规定,最重可处5年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400万元以下罚金。

另修法明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将帐户、帐号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将采取「先行政、后司法」之立法模式,违反者先由警察机关裁处告诫,告诫后5年以内再犯者,处以刑事处罚。而恶性较高之「卖」帐户、帐号或一行为交付3个以上帐户、帐号者,则直接科以刑事处罚;此外修法并增订法人罚金刑以及收集帐户罪之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