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诈新法赫见「盯梢条款」 剑青:司法院错误立法帮诈团脱罪

▲司法院遭质疑在打诈新法中创设律师抗告条款,反而会帮助诈团脱罪。(示意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立法院7月三读4法,其中最受瞩目的是使用科技方法办案,但基层检察官发现,条文中赫然出现律师可独立抗告的救济条款,让律师可不顾已自白、配合侦办的当事人意愿,「盯梢」检警侦办作为,阻断科技侦查手段,协助诈团首脑拖延诉讼甚至脱罪,剑青检改希望总统赖清德要司法院说明立法缘由,并承担错误立法责任。

全台各地近年接连查获「通灵律师」案件,有律师勾结诈团首脑,名义上是帮遭查获的诈骗车手辩护,实际是盯梢避免被告供出上游,同时查探检警调侦查进度与秘密,协助诈团首脑躲避查缉,打诈4法除了要打破这种诈团产业链,新增「窝里反」条款,并建立科技侦查法源依据,追查诈团幕后黑手。

打诈修法期间,有行政院提出《科技侦查及保障法》专法草案,3名立委钟佳滨、吴宗宪、黄国昌各提《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都没有赋予律师针对科侦手段独立抗告权,最后三读通过版本,却出现让律师可协助诈团阻挠办案的「盯梢条款」,剑青检改指出,这是司法院挟带植入的错误立法,要求废除。

以下是剑青检改声明全文:

刑诉新法竟助诈团植入「盯梢」条款 请赖总统令司法院说明条款来源

本会致力推动打诈,原本欣见上周三(7/31)赖清德总统颁行新法。但经仔细比对《刑事诉讼法》新增文字,赫然发现,竟夹藏了未曾出现于各修法版本的天外一条,该条救济条款不仅违反基本诉讼法理,更将沦为帮助诈团「盯梢」脱罪之用,打诈新法反帮诈团,令人惊愕莫名,特此就教于宣誓打诈之赖总统,能否请司法院长向国人清楚说明「盯梢」条款来源及缘由,并负起错误立法之责任。本会声明如下:

一、打诈新法赋予科技侦查之法源依据,旨在强化打击犯罪;惟基于人权保障,亦应提供被调查者抗告救济之机会。此项救济权之设计,应符合基本诉讼法理,即,受权利侵害之本人方为声请主体,至于辩护人仅系辅助,于不违反本人意思表示下,协助代为提出救济,一主一辅,至为明确。

然而,此次打诈新法竟颠覆基本诉讼法理,于新修正《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10,举世首创「辩护人独立抗告权」,即使被告明示反对,辩护人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提出抗告,连带影响所及,救济期间之起算,以及应以送达何人为准,体制全然混乱,更增添基层工作繁复负担。此项立法错误,严重冲击实务,更形同保护诈团首脑,喂养诈团产业链。

二、眼观当今诈骗猖獗难以减缓,根本原因在于首脑上层躲在幕后,利用各式电商网站、支付帐户和虚拟货币为中介,聘雇大量下手设立断点。此类断点人员,包括车手、币商、公司人头,一遭查获皆由首脑遥控,派遣诈团律师前往陪讯,实际派去「盯梢」,确保下游不会供出上手,由于案量多,赚钱快,吸引不少年轻律师投入,滋养成为诈团产业链。打诈新法应当积极遏止「盯梢」,绝非滋养助长。

三、新制原本为了鼓励下游供出上手,最新《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46条及第47条,甫新增自白配合调查可获减刑的「窝里反」、「吹哨者」条款。但《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10的救济条款,却反其道而行,明知当前诈团律师产业链猖獗,仍特别创设「辩护人独立抗告权」条款,无异于开辟一条让诈团律师可以独立针对下游的科技侦查手段,直接向法院声请抗告的全新路径;从侦查阶段就可以阻断科技侦查,甚至在共犯集团起诉以后,即使下游已经自白且指证上手时,诈团律师仍可以反于下游被告的意思,透过独立抗告救济,一方面拖延主嫌的诉讼进行,另一方面主张「窝里反」或「吹哨者」的证据无效,借此脱身。

这种违反法理,举世所无的设计,不仅严重阻碍打诈,且提供诈团方便有效的「盯梢」工具,直接喂养诈团律师产业链,更无端徒增基层法官审理辩护人单独声请救济的工作负担。本会对错误立法表达强烈抗议,此等「盯梢条款」应予废除。

四、本会仔细比对7月12日至15日期间,立院党团协商阶段之各个科侦法草案版本,从行政院所提《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到立委钟佳滨、吴宗宪、黄国昌3位委员所提出的《刑事诉讼法》草案,救济条款都是符合基本诉讼法理的正常设计,唯独最后通过的三读法条有此异常条款。经本会调查后,始知此异常救济条款版本竟出自司法院。如此立法,既无法理依据,且与实务违背,更为法律学界所不认同,甚至祸害打诈,究竟司法院为何要置入?当时民进党团和国民党团、民众党团为了采取专法或刑诉法而争执不下,司法院为何突然趁乱植入?迄今令人索解。以司法院刑事厅对诉讼法制之专业娴熟,若非取宠于特定民团或利益团体,岂有可能违背良知,犯此错误?

五、司法院自107年最高法院建议GPS修法以后,6年来拒不提出任何科侦草案,迫使行政院自行提出《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随后司法院更公开表态支持《科技侦查及保障法》专法立法,显见其消极立法之心态,为何最后一刻突然自行提出,并且特意增列其他版本皆无的「盯梢条款」?据本会了解,司法院草案提出以前,曾被立委要求征询法务部意见,该条款经法务部发现怪异而提出不同意见,希望都按照《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司法院仅简单回以:「依宪判字第10号意旨要求增订律师笔记权,其救济条款就是长这样」!(参《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1)。

但明眼人皆知,这等论述根本站不住脚!辩护律师开庭作笔记若被限制,被干预之人就是律师,律师当然可以独立抗告,他在为自己权利而抗争!但科技侦查的被干预人是犯罪嫌疑人,为何辩护律师要被特别赋予「独立抗告权」?其理安在?连带影响所及,救济期间如何起算?应以送达何人为准?制造混乱,治丝益棼!尤其,一贯怠于科侦修法的司法院,为何会在蓝白绿相争最激烈混乱之际,突然夹带这一个「盯梢条款」还成功闯关?

六、本会吁请赖清德总统正视此次打诈立法问题,您公告颁行的新法为何夹藏异常的救济条款?如此违反诉讼法理,又特别帮助诈团的法条,能否饬令司法院长清楚说明条款来源以及缘由?据本会观察,司法院长期主办《刑事诉讼法》提案权,自2017年蔡英文总统主导司改国是会议以后,已经成为特定民团与利益团体介入诉讼制度甚至个案的巨大破口。原本应该绝缘于政党政治和利益团体的司法院,因为种种因素,其高层早已被迫「转身」为高度政治性格人物,积极进出立院游说谈判交换,近年多次立法已见其恶害。本会高度忧心国家三权分立以及立法品质,诚请赖清德总统与全体国人共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