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诈新法爆「助诈争议」 剑青检改再批:司法院硬ㄠ度日!

▲打诈新法通过后,意外引起司法院与检改团体论战。(示意图/PIXABAY)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总统公布《刑事诉讼法》新增科技侦查篇章,被视为打击诈欺犯罪的利器,但检察官团体「剑青检改」5日声明质疑,新法中无端植入律师独立抗告权,打诈变助诈,主管机关司法院回批剑青检改对法律理解错误,法庭并未赋予律师独立抗告权。剑青检改6日再抨击司法院咬文嚼字,流于法匠玩法,并指新法漏定司法警察违法的救济机制,错误立法侵害人权。

以下为剑青检改8月6日声明全文:

打诈新法排除司法警察违法侵害救济权 吁请立法院重新修法挽救

司法院昨(5)日回应本会声明错误,主张打诈新法并无开放「辩护人独立抗告权」,但理由拼接混淆,并试图透过限缩解释「发夹弯」,无异法匠玩法,本会认为于事无补。正本清源之道在于,再次修法回归准用《刑事诉讼法》「抗告编」通则,让新法明明白白,不用靠事后硬ㄠ解释,也才不会让诈团有机可乘。为此,本会声明如下:

一、本会及学界一贯主张,抗告救济之正确立法模式,是准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抗告编」的通则规定 (第403条至第419条)而得提起救济,其基本诉讼法理在于,辩护人只有「代理抗告权」,绝无「独立抗告权」,更不应在「抗告编」以外,四处增建违章的「抗告特别规定」,搞得整部诉讼法一片混乱,牛头不对马嘴。

当初,行政院《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以及立法委员的《刑事诉讼法》草案版本,都采用了正确清晰的立法模式,也就是准用「抗告编」通则规定,奉行辩护人只有「代理抗告权」,根本不可能出现「辩护人独立抗告权」,更不可能出现「诈团盯梢条款」问题。

二、偏偏,司法院打诈新法坚持不采上述正确立法模式,就要违章增建「抗告权特别规定」(第153条之10),其背后原因究竟为何?迄今拒绝回答,只含糊说,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方式,并不代表打诈新法赋予「辩护人独立抗告权」云云。事实上,这是司法院遭抨击后,为了规避责任而赶紧限缩解释的「发夹弯」,试图透过比对其他法条文字咬文嚼字来转译,根本于事无补!

真相是,也是司法院刻意不提的是,本次修法也同时新增了「律师笔记权之救济权」,而为了要扩大辩护律师的抗告权,才摒弃了直接准用「抗告编」的基本立法模式,从而增建创设了「抗告权特别规定」(第245条之1),而同时一并增修的「科侦处分之救济权」,立法模式和法条句型皆和「律师笔记权之救济权」如出一辙,其起草设计方向,都是在扩大辩护律师的抗告权,具体方式就是尽可能绕开「抗告编」之适用(或准用)。

尤其,当初此异常版本经法务部质疑后,司法院仅简单回以:「依111年宪判字第7号意旨要求增订律师笔记权,其救济条款就是长这样!」可见司法院原初设计构想就是如此,只不过今天遭抨击后,转弯了。

三、本会看了司法院的新闻稿文字后,只想就教于司法院,倘若司法院认为,打诈新法实无容许「辩护人独立抗告权」,那立法模式为何不采取正常准用「抗告编」的标准模式,就像行政院《科技侦查及保障法》版本以及立法委员版本一样?尤其被法务部质疑后仍然坚持不改?非要外挂增建「抗告权特别规定」(第153条之10)?

再者,倘若司法院承认,绝无「辩护人独立抗告权」之存在,那请问有着相同立法模式和法条句型的「律师笔记权之救济权」(第245条之1),是否辩护律师也不能独立抗告?果真如此,请司法院再发新闻稿正式承认,以飨各界。

司法院还说打诈新法不可能作「诈团盯梢」之用,因为「科侦监控都会保密,被告和律师都是等到监控结束才会知道,所以律师不可能事先去盯梢」,此等言论天真烂漫,令人莞尔,或因常居正派人士之巅,高洁自持,不能理解犯罪团伙各种花招,咱检察官经常对阵诈团,在此不便主动教学。

四、事实上,本会仔细比对还进一步发现,司法院新法版本出现一个更严重的人权侵害后果,就是在「科侦处分之救济权」上,因为错误抄袭了「律师笔记权之救济权」的立法模式和法条句型,导致刻意排除了针对「司法警察」违法科侦处分的救济权!

因为,原本行政院《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第10条),在学界监督以及学者精准文字设计之下,所有受到「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的违法科侦裁定或处分,被告都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抗告编」提起抗告救济!但是,现行司法院新法的错误立法方式,导致人民一旦是受到「司法警察」的违法科侦处分,全部都不再可以提出抗告(或准抗告)!实务上,绝大多数的违法侵害来自司法警察,新法竟然排除救济!

如此侵害人权的新法版本,竟出自司法院之手,实令人匪夷所思!本会实无法理解,司法院当初为何不愿意多参考行政院《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就好?如今造成诸多争议和后果,最后受害的是全体国民。

五、本会申明,立法工作绝不可出错,一言可以兴邦,可以丧邦。今天立法出现重大错误,司法院透过发新闻稿咬文嚼字、限缩解释,流于法匠玩法,不能解决未来适用争议;而刻意遭到排除的司法警察违法侵害救济权,已经全部阉割,无法挽救。

当初如果参考援引行政院《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和专家学者意见就好,偏要在朝野激烈相争的最后一刻,突然植入异常条款,无从检视竟趁乱通过,出问题后再来「发夹弯」。本会一向景仰司法院之崇高,但司法院本应专注于审判,绝非在立法提案,今司法提案权竟由最高审判机关主导,原属异常,更乃世所罕见。

立法提案绝非闭门造车,应敞开心胸,多听各界声音,多尊重专业意见。如今正本清源之道,在于重新修法,让新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用靠拐弯抹脚、硬ㄠ解释度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