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批刑訴新法成打詐「大破口」 司法院酸理解錯誤

打诈四法8月2日生效,检察官改革团体剑青检改却发现刑事诉讼法里夹藏未曾出现于各修法版本的「天外一条」,恐沦为帮助诈骗集团「盯梢」脱罪之用,要求司法院向国人说明「盯梢条款」来源,并负起错误立法之责。司法院声明条文非辩护人的「独立抗告权」,辩护人提抗告仍须为被告利益而为,且不得与被告意思相反。

剑青检改今吁请赖清德总统正视问题、饬令司法院长说明条款来源,并直指自2017年前总统蔡英文主导司法改革国是会议以来,主导刑事诉讼法提案权的司法院已成特定民团、利益团体介入诉讼制度的巨大破口,赖总统应当心。

剑青检改指出,打诈新法颠覆基本诉讼法理,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10,首创「辩护人独立抗告权」,即使被告明示反对,辩护人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提出抗告,连带影响所及,救济期间的起算,以及应以送达何人为准,体制全然混乱,更形同保护诈团首脑,喂养诈团产业链。

剑青检改认为诈骗猖獗的根本原因是首脑躲在幕后,利用各式电商网站、支付帐户和虚拟货币为中介,聘雇大量下手设立断点。此类断点人员,包括车手、币商、公司人头,一遭查获皆由首脑遥控,派遣「诈团律师」前往陪讯,实际是派去「盯梢」,确保下游不会供出上手。由于案量多,赚钱快,不少年轻律师走歪路,滋养了诈团产业链。

剑青检改指刑诉第153条之10创设「辩护人独立抗告权」条款,为是替诈团律师开一条可以直接向法院声请抗告的全新路径,从侦查阶段就阻断科技侦查,甚至在共犯集团起诉以后,即使下游已经自白且指证上手,诈团律师仍可以反于下游被告的意思,透过独立抗告救济,一方面拖延主嫌的诉讼,另一方面主张「窝里反」或「吹哨者」的证据无效,借此脱身。

司法院晚间澄清新增订的刑诉第153条之10法文本身,并无如同法第345条或第347条有「独立」两字,剑青检改的解读有误,且该条文与增订前已存在的法文规定相仿,非本次增修时所「独创」,更说不能因部分律师的不当行为,抹煞律师公益形象及被告于侦查中寻求律师辩护依赖的权利。司法院还酸剑青检改「勿滥发基于理解错误之声明」,破坏剑青检改向来正义之名声。

司法院指出,现行刑诉规定在侦查中,仅在第33条之1明文规定辩护人阅卷权,因此依第153条之10对特殊强制处分提起救济时,辩护人无从借由侦查卷宗阅卷权,进而获悉侦查内容,法院也不会在未经检察官同意下,提供侦查卷宗给辩护人。

通常情形下,律师要在不违背被告明示的意思下,为被告的利益提起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10之救济,是在特殊强制处分实施结束并通知受调查人后,经受转知。司法院指出,在此之前,律师如何未卜先知「盯梢」?又如何因为救济而「盯梢」?

打诈四法8月2日生效,检察官改革团体剑青检改认为刑事诉讼法里夹藏未曾出现于各修法版本的「天外一条」,条文恐沦为帮助诈骗集团「盯梢」脱罪之用,剑青检改吁请赖清德总统正视问题、饬令司法院长说明条款来源,但司法院今晚驳斥剑青检改解读错误。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