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青检改再杠司法院 批错误立法!排除违法科侦处分抗告权
剑青检改批司法院错误立法,排除违法科侦处分抗告权。(中时资料照)
国内诈骗猖獗,加上近来屡屡发生辩护人疑涉泄密诈团事件,检改团体「剑青检改」昨声明批评司法院修正《刑事诉讼法》独创举世无双的「辩论人独立抗告权」,如同增设诈团「钉梢」条款,剑青检改今再发声明,批评司法院错误立法,刻意排除了针对「司法警察」违法科侦处分的救济权,严重影响被告人权,吁请立法院重新修法,让抗告权回归准用《刑事诉讼法》「抗告编」通则,挽救立法错误,才不会让诈团有机可乘。
剑青检改说,抗告救济之正确立法模式,是准用《刑事诉讼法》「抗告编」的通则规定,其基本诉讼法理在于,辩护人只有「代理抗告权」,绝无「独立抗告权」,更不应在「抗告编」以外,四处增建违章的「抗告特别规定」。
行政院《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以及立委的《刑事诉讼法》草案版本,都采用了正确清晰的立法模式,也就是准用「抗告编」通则规定,辩护人只有「代理抗告权」。
但司法院打诈新法坚持不采正确立法模式,只含糊说,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并不代表打诈新法赋予「辩护人独立抗告权」。事实上,这是司法院为了规避责任而限缩解释的「发夹弯」。
剑青检改强调,司法院刻意不提的是,本次修法也同时新增了「律师笔记权之救济权」,而为了要扩大辩护律师的抗告权,才摒弃了直接准用「抗告编」的基本立法模式,从而增建创设了「抗告权特别规定」,而同时一并增修的「科侦处分之救济权」,立法模式和法条句型皆和「律师笔记权之救济权」如出一辙,其起草设计方向,都是在扩大辩护律师的抗告权,具体方式就是尽可能绕开「抗告编」之适用(或准用)。
剑青检改认为,司法院新法版本出现一个更严重的人权侵害后果,就是在「科侦处分之救济权」上,因为错误抄袭了「律师笔记权之救济权」的立法模式和法条句型,导致刻意排除了针对「司法警察」违法科侦处分的救济权!
原本行政院《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第10条),所有受到「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的违法科侦裁定或处分,被告都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抗告编」提起抗告救济,但在司法院错误立法下,导致人民一旦是受到「司法警察」的违法科侦处分,全部都不再可以提出抗告(或准抗告)!
剑青检改认为,立法提案绝非闭门造车,应敞开心胸,多听各界声音,多尊重专业意见。如今正本清源之道,在于重新修法,让新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