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青检改推修法现行犯准不解送扩大范围 精致司法侦查效能

台中地检署内勤检察官一次讯问4位酒驾犯,被台中高分检指责,剑青检改检察官林达等人举办研讨会,推动扩大现行犯准准不解送范围修法。(剑青检改提供)

北检检察官萧永昌在研讨会中专案报告。(剑青检改提供)

台湾高检署检察长邢泰钊回应,表示基层检察官工作辛劳,会持续进行改革,将资源有效配置,也支持相关修法。(剑青检改提供)

台中地检署内勤检察官一次讯问4位酒驾犯,被台中高分检指责,列为重大缺失并报请考评不良好,剑青检改20日举办研讨会,从实务案件情况和各国立法例上,尤其是德国美国日本去进行比较和检讨,推动修法扩大现行犯准不解送范围。

研讨会由北检检察官林达及萧永昌、新北检姜长志、彰检陈宗元报告,聚焦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逮捕现行犯后应即解送检察官,法定刑1年以下之罪者,则得经检察官许可不予解送。

依现行实务,警察逮捕解送检察官的案件,以酒驾、施用毒品窃盗比例最高,但酒驾罪法定刑已由过去1年以下徒刑修法提高为2年以下徒刑;施用毒品罪则为3年以下徒刑;尤其,许多超商窃盗案件,纵使窃取物价值只有100元,法定刑也是5年以下徒刑,都必须解送,导致检警花费大量资源在这类案件上,排挤了真正重大刑案要在24小时内处理的宝贵时间

与会者建议,如能修法将「不予解送的范围」放宽,例如修法改为最重本刑5年以下徒刑之案件,或者列举特定轻罪案类来放宽,最终仍由当天内勤检察官许可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状态符合宪法比例原则,且节省警察解送轻罪人犯的耗损,也让检察官能专注于重大罪案现行犯的处理。

政大法律系教授杨云骅也举德国立法指出,德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人身自由如此重大的侵害,要求法院的参与,无论是事前的羁捕令或现行犯逮捕后的审查,都是由法官办理,在我国却完全没有法官的介入,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检讨修正,现行犯应当送法院审查。

检察官陈宗元则详细介绍德国和美国的法制,现行犯逮捕也都是直接送请法院审查有无羁押必要,他也详细澄清了这对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没有影响,更与宪法第8条和大法官释字第392号没有关联

立委委员李贵敏表态支持修法,并认为检察官工作如此繁重,允诺会协助向行政院主计总处争取预算员额

研讨会最后由台湾高检署检察长邢泰钊及法务部检察司长林锦村回应,均表示基层检察官工作辛劳,会持续进行改革,将资源有效配置,也支持相关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