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杀人可以预防吗?

吴景钦

台北捷运出现学生疯狂的砍杀事件,而此种随机杀人事件,虽可能有事前的征兆,尤其是精神异常的显现,却因难于察觉,致为社会治安的隐忧。如何预防,必成为重要的课题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29条第1项,家属对患有精神疾病家人,应协助就医,且依此法第19条第1项,经精神医师诊断为严重精神疾病者,不仅须通报卫生主管机关,更须由家属互推一人担任保护人,以来为相关紧急处置与照应。同时,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2条第1项,警察与消防机关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精神疾病者有自伤或伤人之虞者,亦须通报主管机关为处理。所以,我国对于严重精神疾病者的察觉,即采取多元通报系统,以课予卫生机关持续追踪的义务。若有必要,主管机关亦可依精神卫生法第41条第1项,送请两位以上医师为强制精神鉴定,并依据第42条第2项,为最长60日的强制住院治疗处分期能达到尽早治疗的预防效果

只是此系统却有一个先天障碍,因在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可能主动就医,若家人亦无所警觉,甚或视就诊精神科畏途下,此套预警机制即无从启动。又关于通报对象,仅限于严重精神疾病者,但依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对此竟规定为「须呈现与现实脱节之怪异思想奇特行为,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如此含糊不清的界定,不仅与时代脱节,更难为具体个案的判断标准

以此次杀人事件的行为人来说,平时虽少与外界接触而处于孤立状态,且喜好血腥性电玩,却仍可正常就学,即便校方有所察觉而介入辅导,但于宅文化当道的现今,此种状态并不显得特别异常。而就算行为人于事前,在脸书贴出砍杀字眼,并一直宣称要做大事,但若无进一步的医学诊断,实难判断出精神疾病是否严重。更何况,现行精神卫生法并未课予学校必须通报的义务,再加以其亦无强制学生就医之权力下,就只能为一般性、例行性的心理辅导与关心暴力因子即可能因此被隐藏,一旦爆发即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所以,现行法制针对精神疾病的犯罪已设有多重的防制系统,但其效果显然相当有限,甚至如从此次屠杀事件的行为人,完全无任何精神疾病的就医记录来看,此机制根本难以启动,致须立即为全面的检讨与修法。而警察更得加强捷运站与列车的巡逻,以来保障乘客的安全及平抚大众的恐慌情绪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