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选务疏失陈英钤判罚20万 2度提再审遭驳回确定

中选会主委陈英钤。(本报资料照片

3年前中选会公告行政院所提公投案修正意见书,遭法院裁定撤销后,花钱报纸上重新刊登原意见书,但公投公报却仍刊载遭撤销的修正意见书,时任中选会主委陈英钤去年遭公惩判罚20万元,他提再审遭驳回,又向惩戒法院声请再审,被驳回确定。

本案是因「下一代幸福联盟」理事长曾献莹提案反同公投,2018年10月24日中选会公告行政院意见书后,行政院29日又提修正意见书,陈英钤明知重新公告修正意见书应经中选会委员会决议,却以有先例为由,自行核可重新公告。

曾献莹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选会不得公告修正意见书,陈英钤11月9日收到法院裁定后,未撤销重行公告,直到19日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中选会抗告后,陈才重新刊登原意见书。事后陈被监察院弹劾并移送公惩会究责

公惩会认为,陈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为维护公务纪律,促使中选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惩戒必要,考量他是特任官,依《公务员惩戒法》不得做出休职、降级、记过等处分,遂判决罚款20万元,他不服提再审被驳回。

实施惩戒新制度后,陈英钤提出8项理由主张公惩会判决违法请求惩戒法院第一审准予再审,被驳回后他又上诉,第二审认为,陈的再审部分显无理由,部分不合法,他上诉意旨专凭己意,没有法律上理由,且本件无行言词辩论之必要,迳予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