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1年义务役」公民投票提案 遭中选会驳回
1年期义务役士兵实施手榴弹投掷训练。(本报资料照片)
中央选举委员会今(18)日召开委员会议,审议新党舆情中心主任季节领衔提出之「您是否同意,民国94年次(含)以后出生须服义务役之役男,尚未服役者,义务役役期为4个月即可,无须至1年?」全国性公民投票提案,决议予以驳回。
中选会说明,本项季节先生所提全国性公民投票提案于113年3月15日及同年5月14日办理听证,依该会第604次委员会议决议,于113年6月12日函请提案人之领衔人限期补正,补正后经提本次委员会议审议,认定仍不符合规定,决议予以驳回。
中选会说明,依据公民投票法第10条第3项规定:「主管机关于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补正之提案后,应于6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叙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领衔人于30日内补正,并以一次为限,届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规定者予以驳回:一、提案非第2条规定之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二、提案违反前条第4项所定办法之规定。三、提案不合第1条第2项或前条第8项规定。四、提案有第32条规定之情事。五、提案内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