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提供人头帐户,小心变诈骗帮助犯
▲若明知对方是诈骗集团,还提供帐户给他们使用,就是助其完成犯罪行为,便是诈欺罪帮助犯。(图/视觉中国)
根据新闻报导,一名男子将其所有的4个银行帐户,以每五天每个帐户新台币5,000元的价格,提供诈骗集团做为人头帐户,但他在被捕前,却没有拿到一毛钱。男子曾于侦查中认罪,但审理时改口称自己是被害人。法官认为,男子法律系毕业,曾上过《刑法》等课程,却协助犯案,且未与被害人和解,恶性不轻,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帮助他人实行犯行就是帮助犯
社会新闻中常见,某某人因为什么原因攻击或侵害他人权利,但你可有想过,如果这个某某人背后,还有一个在幕后帮他完成犯罪行为的人,这个人会不会有罪呢?就让我们来说说所谓的「帮助犯」吧!
《刑法》第30条第1项前段规定:「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简单地说,「帮助犯」就是以帮助他人完成犯罪的意图,提供实行犯罪行为之人协助,进而使其完成犯罪行为之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同条项后段,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不一定要实施犯罪的人知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帮助,也会构成帮助犯。
举个例子,小华知道阿国痛恨大明,并计划要杀掉大明,于是提供阿国自己家里最锐利的水果刀,让他作为伤害大明的工具,最终也因此成功造成大明受伤。这个时候,由于小华协助阿国实行伤害罪的犯罪行为,就会构成伤害罪的帮助犯。
然而在这边,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有两个:
1.帮助犯顾名思义就是只提供帮助,而不包括直接投入伤害行为。因此,如果今天小华是跟阿国一起去杀大明并补了几刀,就不属于帮助犯,而是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因此,帮助犯绝对不能分摊任何犯罪行为。
2.帮助犯并不是独立的处罚对象,而是必须在正犯的罪责成立时才会受到处罚,这在法律上称为「从属性」。也就是说,如果今天阿国接过了小华的刀,但却没有去砍大明,此时由于阿国并不构成伤害罪,小华的帮助行为也就无从依附,不能论以伤害罪的帮助犯。
提供人头帐户构成诈欺罪帮助犯
诈骗集团要躲避法律的制裁,最重要的关键在于:如何让检警查不到钱的流向。而要达成这样的目的,使用「人头帐户」或「只使用现金」就成了常见的作案手法。
通常,人头帐户的取得有几种方式:第一种,就是偷别人的帐户来用;第二种就是向人购买。以前述案件为例,诈欺犯透过利诱的方式,让本案的男子自愿提供自己的帐户作人头帐户,用以洗白被骗民众的钱,同时躲避警方的追查。此时,男子若明知对方是诈骗集团,还提供帐户给他们使用,就是在帮助诈欺犯完成犯罪行为,自然会构成诈欺罪的帮助犯。
诈骗集团的骗术,也随着大家对诈骗的重视而更加进步。我们不能期待像日剧《诈欺猎人》主角黑崎这种专骗「白鹭」诈欺师的「黑鹭」诈欺师替我们骗回钱财,但我们可以多多注意自己的四周,随时提高警觉,不要成为那个受害的「鸭子」。若是遇到疑似诈骗的情况,请拨打165反诈骗专线,寻求协助喔!(本文转载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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