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帐户收取月租 收小钱竟变诈骗集团共犯得不偿失

▲出租帐户很有可能变成诈骗集团共犯,吃上刑责,得不偿失。此为示意图。(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报纸上经常有分类广告征求出租金融机构帐户,每个月可以收取数千元的租金。许多民众因为缺钱花用,就将帐户出租并收费,以为无伤大雅。但法界人士提醒,这可能是诈骗集团的花招,将帐户拿来洗钱,所以出租帐户很有可能变成诈骗集团共犯或犯下洗钱罪,将面对刑事责任与沉重的民事赔偿,得不偿失。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以常见的案例发文说明出租帐户涉及的刑责:小陈与小美因为经济不景气,先后遭公司放无薪假及裁员,但生活睁眼就得花钱,该怎么办才好?一日,小美从报纸广告看到若同意出借帐户,可按月收取3000元报酬,认为不失一项额外收入,回家后即刻告知小陈,小陈虽认为不妥,但碍于小美的恳求,也应允提供自己的银行帐户出借给对方。然而,在小美依对方指示寄出自己与小陈的银行帐户存折、提款卡,并告知密码后,确实收到了第一个月的3000元,第二个月没收到半毛钱,小美及小陈却被银行通知名下的帐户成了警示帐户,一并收到遭列为诈欺案件被告传票,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指出,原来在报纸刊登广告收受帐户的人是诈欺集团,在取得小美提供的银行帐户后,随即假冒检警对他人诈骗,所得款项则先后汇入小美、小陈出借的银行帐户,再由其他集团成员(俗称车手)将款项领出。虽然小美、小陈不是诈欺集团的成员,也没有直接跟被害人联系及从事诈骗的行为,但被害人却因为小美、小陈提供帐户的行为,而把被骗的款项汇到帐户内,而蒙受巨额损失,这样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0条、第339条第1项的「帮助诈欺取财罪」,另外,在《洗钱防制法修正后,若小美、小陈在提供帐户时,主观上已经认知到对方需要租用帐户是要掩饰或隐匿特定的犯罪所得(如诈欺所得),还会再成立《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的「洗钱罪」,最重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最后呼吁,金融帐户本有高度专属性、属人性,正常的公司行号,本可自行申办法人帐户,根本无需向外承租帐户,只要对方要求提供银行金融卡、存折及密码,绝大部分就是要利用银行帐户从事不法的行为,千万不要贪图一时好处或利益,贸然而为,否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