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宇轩/网拍盗图小心还没赚钱就被抓

网路商店经营者于网站上所陈列商品照,建议自己拍摄或取得照片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才能使用,以免侵权。(图/视觉中国CFP)

网路世界电子商务兴起,透过网路平台交易商业模式日益发达,销售商品之管道也从传统实体店面,逐渐转型至网路商店。由于网路商店的经营没有地域藩篱,展览商品亦无任何空间限制,店主也无需负担实体店面的租金水电成本费用,使得想要经营货物销售的店家,纷纷改采网路商店的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吸引网路消费者目光,让消费者愿意驻足网路商店页面,浏览其中陈列贩售的商品,网路商店经营者就需要清晰及美丽的商品照片。部分贪小便宜的网路商店经营者为了节省这些精美照片的拍摄成本,却选择最方便、却最危险的「网路盗图」,在网路上搜寻贩售相同商品之店家所张贴使用的照片,以复制、贴上方式,将他人辛苦创作智慧财产权摄影著作,加以侵害。

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第2项规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而第92条规定,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以上这些规定都是针对保护著作财产权而加以立法,其中,对于侵害他人摄影著作的行为,自然也是《著作权法》所加以处罚的对象

因此,网路商店的经营者若要长久且合法的经营网路商店,在商品照片的使用上,就必须注意要取得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或者是自己创作以产生商品照片,这样在网路商店的经营上才能安心又合法,免得尚未获利就先吃上官司,得不偿失。(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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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轩,彰化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