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宇轩/网拍盗图小心还没赚钱就被抓
▲网路商店经营者于网站上所陈列的商品照,建议自己拍摄或取得照片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才能使用,以免侵权。(图/视觉中国CFP)
网路世界电子商务兴起,透过网路平台交易之商业模式日益发达,销售商品之管道也从传统的实体店面,逐渐转型至网路商店。由于网路商店的经营没有地域藩篱,展览商品亦无任何空间限制,店主也无需负担实体店面的租金、水电等成本费用,使得想要经营货物销售的店家,纷纷改采网路商店的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吸引网路消费者的目光,让消费者愿意驻足网路商店页面,浏览其中陈列贩售的商品,网路商店经营者就需要清晰及美丽的商品照片。部分贪小便宜的网路商店经营者为了节省这些精美照片的拍摄成本,却选择最方便、却最危险的「网路盗图」,在网路上搜寻贩售相同商品之店家所张贴使用的照片,以复制、贴上方式,将他人辛苦创作的智慧财产权:摄影著作,加以侵害。
《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第2项规定,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而第92条规定,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以上这些规定都是针对保护著作财产权而加以立法,其中,对于侵害他人摄影著作的行为,自然也是《著作权法》所加以处罚的对象。
因此,网路商店的经营者若要长久且合法的经营网路商店,在商品照片的使用上,就必须注意要取得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或者是自己创作以产生商品照片,这样在网路商店的经营上才能安心又合法,免得尚未获利就先吃上官司,得不偿失。(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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