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腾鹞/《法官法》修法开倒车 越改越官官相护

林腾鹞东海大学法律学系退休教授

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8日审查法官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对于法官评鉴组织、适用法律之见解,可否为法官个案评鉴事由,法官评鉴委员会有无监督处分权惩戒移送权等事项,司法院、立委、审、检、辩、学界之间,争议仍多,一时恐难定案

依统计,自民国101年至今年3月底,共有六十二个评鉴案件,每年多数是六个以下,最多也只有十五个评鉴案件。又评鉴案件种类繁多,样态不一,当前由法官代表三人、检察官代表一人、律师代表三人、学者社会公正人士代表四人共十一人,任期二年,所组成法官评鉴委员会的僵固组织形式,实难就要对各类复杂生活事件作出裁判的法官,进行公正合理的评鉴。

但更加不妥的是,立委尤美女所提修法版本,不但将法官代表减为一人,更新增法评会设专任委员五人,由非法律学者、社会团体代表、律师等出任;外部委员更指定要「长期参与司法改革人权公益弱势议题」的非法律学者和社团代表。而最糟的是,新增专任与召集委员为简任、特任官,更加重了评鉴委员会的僵固性及官僚性!

笔者认为,宜依大学礼聘学位考试委员方式,建构灵活化动态化功能化、任务型化的法官评鉴委员会。司法院可事先建置由各相关部会推选出来的,专精各生活事件法官、学者、专家之法官评鉴委员候选名单,一有评鉴案件,即送司法院院长遴聘,组织七人或十一人之法官评鉴委员会。又法官评鉴是专业、辛劳,需要认真投入的工作,应给予委员们适当酬谢。现行两千元出席费,要人开会七、八小时,恐非人道待遇

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之个案评鉴,但第31条,却规定法官全面评核。这是一个不应将法官全面评核,规定在章名为「法官评鉴」之立法混淆与错乱。相较于同采「司法多元主义」的德国人口八千三百万,各级法院有一千六百余个,法官总数为三万五千名,而我国人口为二千三百万,但民刑、行政、智财、家事等各级法院总数不到五十个,专职法官约二千余人。《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修正草案虽增加司法院一千多员额,但仍远不如德国,在司法血汗、司法迟滞的情境下,要将法官评鉴规模全面化,恐非妥适!

又为避免评鉴程序不当困扰法官、影响审判,似可参照英国「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或欧洲司法委员会联合会制度,设置类似机构,公正筛选人民对法官评鉴的请求。且应参考德国法制,赋予受评鉴法官有权咨商专家、表示意见机会,并明定于法官法中。

法官评鉴制度实施七年以来,各界多有异词与批判。因此,应广纳法律及其他非法律专长的学者专家,动态组成法官评鉴组织,建立评鉴请求筛选制度,给予受评鉴法官法定程序保障,来从事法官评鉴制度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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