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忠/【2毛钱铁丝窃案】检方办案为升官?失衡的司法天秤

检察体系为维持办案绩效,办案品质不良,滥行起诉、不起诉所在多有,让司法天秤失衡。(图/视觉中国CFP)

近日报载一男子涉嫌偷窃2毛钱铁丝案,经检察官起诉窃盗后,历经一、二审,皆获判无罪,引发外界「检察官追杀到终审」、「浪费司法资源」之批评。

依104年度法务部所属检察机关检察官人数统计,全国地方法院检察署之侦查人力约有692人,该年度之侦查案件总数则高达43.2万件,换算下来,每位地检署检察官平均每月有52件新收的侦查案件(亦有检察官称每月平均达70、80件)。同时要附带说明,检察官还要处理相验案件,也就是外勤验尸的工作。通常每位侦查检察官一个月左右就会轮一次外勤,所以相验案件也是检察官的一大负担,但在估算侦查新收案件时并未考量到相验案件的件数,这些堆积如山、一天24小时不休息也处理不完的案件,检察官真的能抽丝剥茧找出真相吗?

再者,检察官有结案期限的管考制度,在结案压力下会扼杀检察官的办案空间,又加上一、二审的检察官工作量差距大,检察体系有种「办案不是为了办案,而是为了升官」的官场文化,导致检察官为了维持办案绩效,办案品质不良,滥行起诉、不起诉所在多有。笔者在法界执业多年,亦曾遇有民众因为偷窃一包香烟而被检察官起诉之案例,当时深感不解及遗憾,亦显示实务上确实存有上述弊端

法官判决无罪之案件,会影响检察官办案成绩,故公诉检察官多会上诉一搏,惟此举显然将被告之权利置于检察官之升官利益之下,实有违《刑事诉讼法》发现真实、保障人权之目的,显不合理。

建议修订速侦制度

按现行法务部制订之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快速终结案件要点规定,只有声请简易判决处刑、缓起诉及职权不起诉处分等案件,始能由内勤检察官采行速侦制度结案。惟加重窃盗案件、五年内第三犯酒驾案件数量亦多,有时案情尚属单纯,由刚阅卷讯问过之检察官自行或指挥检事官当场制作书类结案,不仅有直接审理主义之优点,得立即凭鲜明之印象结案,亦可省却需再轮分其他检察官重新阅卷之劳费

如果显然不成立犯罪,建议亦得以得采行速侦方式将之不起诉处分结案,例如公共危险案件之被告吐气酒精浓度低于法律标准,且无其他危险驾驶情事;窃盗案件或侵占遗失物案件,警方已查明是一场误会等,此种显然无犯罪嫌疑之案件亦不在少数,建议亦得采行速侦方式结案,如此可鼓励检察官于内勤时即善尽调查能事,一次侦查程序即能终结案件,将精力用在繁杂重大之案件。

改采侦查公诉一贯制

为了让每一个案件都可以确实被检视责任的归属,应该将目前侦查、公诉分离的制度改为「侦查公诉一贯制」,让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判决定谳为止,都交由同一位检官负责,可避免每一审的公诉检察官重复阅卷的人力浪费。

法院应确实落实检察官上诉应叙述具体理由

按《刑事诉讼法》第350条、第361条、第367条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而上诉者,须提出上诉书状,并应叙述具体理由,这是上诉必备之程序。若虽有提出上诉理由,但所提非属具体理由者,则由第二审法院以上诉不合法,判决驳回。

所谓具体理由,须依据既有诉讼资料或提出新事证,指摘或表明第一审判决有何采证认事、用法量刑等足以影响判决本旨的不当或违法,而构成应予撤销的具体事由。此规定并不区分由被告或检察官所提上诉,但检察官比一般被告更具有法学专业,法官在认定上诉理由是否具体,应以更严格标准检验,以防检察官滥权上诉。

最后,根据法务部统计,103到105年间,全国各地检署的被告起诉率均在42%左右,但由民众主动告诉或告发的案件,起诉率却仅有13%到15%间,是总体起诉率的三分之一。此外,该三年各地检署的总体不起诉率约在32%到34%间,但民众告诉、告发案件之不起诉率,却高达66%到69%,足足多出一倍,显示民众有滥诉严重的情形,已排挤到有限的司法资源,故除了制度面的改善外,期待民众加强本身的法律素养,避免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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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忠,旭成国际法律事务所所长、总统府司改国是会议第二分组委员、民间司改会常执、冤狱平反协会监事,曾任地院法官、台中律师公会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