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烧肉店窃电 负责人判1年8月

高雄一家连锁肉店负责人陈姓男子窃电2年,遭台电公司查获送办。高雄地院审结,依窃盗罪判处1年8个月,缓刑5年,并支付国库新台币60万元。

高雄地方法院判决指出,被告陈男为节省开支,于民国103年分别于3家分店,委请不知名人士将3处分店的电子电表内部改造,使电流数量增加而显示电度数减少。

陈男偷改电表内部装置后,于105年遭台电公司发现用电有异报警查获,查出电表的封印锁有遭人破坏现象,2年共窃电达换算相当460万元的电能,移送检方侦办。

高雄地方法院审结,认为被告陈男坦承犯行,并已补缴所短付的电费核减部分金额约331万元,并与台电公司达成和解,犯后态度良好,依窃盗罪判处徒刑1年8个月,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缓刑5年,以启自新,并支付国库60万元,全案可上诉。10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