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福堂大火延烧 波及8户!第三代负责人判赔334万
台中一福堂大火延烧波及8户遭求偿,第三代负责人判赔逾334万。(本报资料照)
台中知名饼店一福堂2020年底发生大火,中山路店舖火势延烧波及邻近8间房屋,火场鉴定报告显示为招牌的电线短路引火,法院刑事一审依失火罪判一福堂第三代陈姓负责人8月,二审改判6月缓刑2年;隔壁杨姓屋主向陈提民事求偿,法院判陈应给付333万多元,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一福堂贩售饼类等伴手礼,陈男却疏于注意定期维护招牌电线,以致2020年12月3日骑楼广告招牌电线短路起火,至延烧周边8间房屋。
陈男刑事一审时否认犯行,辩称2014年及2015年都有汰换店内电线且定期检修,认无过失。唯消防局火场鉴定报告研判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引火可能性较大,一审认为陈男未依消防法规设置安全设备,才导致火灾致第一时间无法抢救而酿灾,显见有过失。
检察官求刑时表示一福堂火警是近2年台中最大一场,烧损7栋房屋、11辆汽机车也遭波及烧毁,致社会颇大危害,建请从重量刑,而一审依失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罪,判陈男8月。
台中高分院刑事二审时陈仍否认犯行,但他上诉后已和大多数受灾户和解、调解赔偿,二审认他有尽力赔偿,撤销改判6月缓刑2年;唯其中1名杨姓受灾户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他主张遭波及的房屋原以每月2万元出租,但因烧毁致拆除,向陈求偿345万多元,另按月给付1万多元。
陈男抗辩指有定期找厂商更新更换招牌,设备非老旧,事发地用电量低没有负载过,难认有过失,鉴定报告也非确信能归责是他的电器因素致灾,难说有因果关系。且陈男主张杨姓受灾户的房子是1947年建造,已超过10年,年份已久、显无残值,争执相关求偿金额,但主张遭驳回。
民事庭调阅相关卷证均认为陈男有过失,且陈男为举证电源配线使用时有尽到维护管理注意的义务,在过失引起的火灾与杨姓受灾户所受的损害有因果关系,要负损害赔偿。
民事庭并依据附近房价、不动产交易实价,认定杨姓受灾户主张的损害312万元并未高于行情,尤其其所在地是商业繁荣区,还算适当,再加租金损失21万9830元,共判陈男应给付333万9830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