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混油案 负责人吕黄丽华一审判4年赔141万2千

北海公司混油案,台南地院负责人黄丽华刑事部分4年,民事部分赔141万2千元。(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被控制造混油,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代表580名消费者,向台南地院提告,要求北海公司、负责人吕黄丽华,连带赔偿5220万元,台南地院22日下午4时宣判,判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141万2千元,其余之诉驳回。

判决书指出,被告北海公司,负责人为吕黄丽华,于100年1月至103年10间,陆续以低价购入不可供人食用之皮碎油动植物混合油,掺入自制食用油,并将系争油品贩售予不知情之厂商,再转售予食品制造商或团膳业者,制成食品或餐点供消费者使用。

本案有580名消费者,曾食用该油品制成之食品,导致身体、健康受有损害,原告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0条规定,受让消费者对被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以自己之名义,依民法请求被告北海公司、吕黄丽华连带赔偿新台币5220万元之本息,其中包含每位被害人财产上损害2万元、精神慰抚金1万元、惩罚赔偿金6万元,共9万元,580人合计5220万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北海公司以不可供人食用之动植物混合油掺入自制食用油制成 油品,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认定被害人双峰国小师生96人、更寮国小师生209人、埤头乡幼儿园师生48人(以上共353人),因参与团膳而食用该油品制成之食品,导致危害其等身体之健康。原告请求精神慰抚金部分:被害人受有身体、健康之损害,北海公司之系争油品掺杂来源不明、非供人食用之动植物油,引发消费大众对于食品安全之恐慌,情节重大,惟审酌被害人仅单次食用系争油品所制作之食品,并非天天食用,且食用后均未出现具体病征,亦无因而求诊治疗,认每人得请求之精神慰抚金,以2000元计算为适当,依此计算,原告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合计70万6000元(即每人2000元乘以353人),为有理由

惩罚性赔偿金部分:审酌北海公司将不可供人食用之油脂掺入食用油,经制成系 争油品,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有损害,但其食用油品数量仅有一次,现阶段均无具体病征出现,并考量消保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之目的,在惩罚恶性企业经营者,并吓阻其他企业经营者仿效,并非助长消费者搭便车心态等一切情状,本案侵权行为成立时之消保法第51条,认以损害额1倍计算之惩罚性赔偿金,即每人2000元为适当。故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金以70万6000元(每人2000元乘以353人),为有理由。

百龄高中22人、花莲高中162人、花莲高商43人(共227人),因为无法证明有食用系争问题油脂产制的食品,因此判决驳回该227人部分。

另,吕黄丽华为北海公司103年间之负责人,对北海公司采购油品有审核权,其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经台南地院判刑4年,现上诉中,北海公司因吕黄丽华执行职务之采购决策构成侵权行为,而应对消费者负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等,依公司法规定,吕黄丽华亦应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