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书局负责人告母盗领千万 二审判免还
创立于民国42年的三民书局,当初由创办人刘振强(中)与友人柯君钦(右)、范守仁(左)成立,因是「三位小民」,所以称「三民」。(本报资料照片)
三民书局创办人刘振强5年前过世,次子刘仲杰接手公司,他提告指控母亲盗领「借用她名字」存放的公款1464万多元,须还给公司。高院维持原审判决,认为无法证明这些款项属于公司所有,驳回请求、刘母免还。可上诉。
三民书局创立于民国42年,由刘振强等3人集资5000元成立,取「三个小民」所创办之意,命名为「三民」,最早在台北市衡阳路,后来搬到重庆南路,如今则有重庆南路和复兴北路分店及网路书店。
刘振强次子、现任三民书局负责人刘仲杰控告母亲庄女涉嫌伪造文书,侵占公司款项1464万多元。刑事部分,检方认为本案应为遗产民事纠纷,处分不起诉;民事部分,刘以三民书局及东大图书公司名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刘仲杰表示,三民书局在20多年前由刘振强借用庄女名义,在银行开帐户供其资金调度使用,公司负责人改由他继任后,他在2017年分别以三民书局、东大图书名义汇款到帐户内,却被庄女擅自变更印鉴及补领存折后盗领一空。
一审士林地院及二审高院都认为,庄女曾表示,她帐户内款项是其配偶刘振强欲留给她养老用,三民书局等并未举证这些款项,是无法律上原因而为汇款,所以她也不须返还这些钱给公司。
合议庭表示,三民书局及东大图书也无法证明,与庄女就银行帐户成立「借名登记」契约,所以庄女帐户内的款项就是她所有,她领走帐户内存款1464万37元,并无侵害三民书局等公司的权利,判决驳回其诉讼,庄不须还钱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