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碱泡海参卖餐厅 水产公司负责人三审判微罪免关

马姓男子遭检调查获、以工业用「液碱」浸泡处理海参、再供货给高雄多家知名餐厅,获利至少1500万元。更一审高雄高分院认为马男行为属「误用」,改判6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可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马姓男子开设水产品制造公司,2014年遭查获以工业用「液碱」浸泡处理海参、再供货给高雄多家知名餐厅,获利至少1500万元。一审认定马男行为时「加工助剂」标准尚未订定、判无罪。二审逆转,马男违反《食安法》遭判1年、公司罚100万元。上诉至更一审,高雄高分院认为马男行为属「误用」,改判6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可上诉。

马男是水产品公司负责人,平时将海参、鱼皮等水产品处理再制,转卖给高雄大八、寒轩等知名大型餐厅获利。2015年马男遭人踢爆,违法用工业「液碱45%」浸泡处理海参。

检调查出,马男自2014年3月起至隔年9月止,特地以两家公司名义、向食品公司购入270公斤台塑生产的工业用「液碱45%」,先指示不知情的多名员工用冰醋酸、清水清洗、浸泡海参24小时,加入液碱浸泡以增加卖相。浸泡后再用RO水浸泡3天,放入热水中煮软,接续浸泡于苏打粉水中,2周后出售给餐厅,不法获利至少1500万元。

马男坦承用液碱处理海参,但强调液碱属食品级,更是加工助剂,并没有违反食安法。

一审桥头地院依据鉴定认为,液碱非食品添加物,且马男行为时、加工助剂卫生标准尚未订定,不适用食安法规定,自属行为不罚,判马男及其公司无罪。二审高雄高分院却认为,液碱属于食品添加物,马男的公司没有食品添加许可证,逆转改判马男有罪,公司要赔偿100万元。

更一审认为,马男将化学药剂当作食品添加物使用,行为明显有过失,但检调无法证明海参有残留液碱,加上马男犯行属「误用」,犯行轻微,最后改判6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