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负责人称「让妳见偶像」 性侵15岁少女致怀孕…获判无罪

▲ 国中少女多次遭到比自己大了27岁的大叔性侵。(图/CFP)

国际中心综合报导

南韩一名49岁的经纪公司负责人诱骗国中少女,以「介绍明星给她认识」为由与她见面借机性侵得逞,犯下「性诱拐」罪行,甚至导致少女怀孕,一二审分别遭判12年及9年有期徒刑,上诉至大法院后竟获判无罪,当庭释放,引起社会群起公愤

MBC电视台新闻26日报导,赵姓男子犯案当年,少女仅有15岁,年龄相差整整27岁。赵男儿子2011年因病住院,在医院中认识这名少女,此后便利用家境困苦、心理状况也十分脆弱等因素,以偶像话题,使她敞开心房。2人逐渐亲近以后,赵男便数度与少女发生关系,甚至导致她怀孕。直到不久后,少女因怀孕而离家出走,与赵男同居将近一个月后,向警方坦承自己遭人性侵,事情才终于曝光

一二审时法院皆认为,一名国中生在短短几天内爱上偶然认识且与父母同龄男性,还发生性关系,并不符合常理,因此分别判处赵男12年及9年徒刑。然而,由于赵男始终坚称,「我们是相爱才发生关系」;大法院也指出,此案唯一的证据就是少女的陈述,但她的证词却有许多不可信之处,宣判男子无罪。

根据南韩现行法律,只要与未满13岁的儿童青少年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同意与否,都应受到惩罚。但只要受害者超过13岁,加害者便能设法逃过刑责。因此,许多性诱拐犯会以友善的态度亲近14至16岁间的青少年,提高自己在对方心中地位、消除戒心,最终性侵得逞,再主张彼此是「相爱的关系」;有些受害者甚至会帮助隐匿加害者的罪行。

版权声明:图片为版权照片,由CFP视觉中国供《ETtoday新闻云》专用,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未经CFP许可,不得部分全部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