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LINE「我可不碰妳」 女同事口爱被判无罪

▲图为示意照,无关本案。(图/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台中报导

张姓男子与林姓女同事有染,并拍摄口交照片影片张妻怒告林女妨害家庭,但因口交不构成刑法第239条后段之相奸罪,加上张男曾LINE林女「我可不碰妳,直到那天」,台中地院判林女无罪。

判决指出,民国102年10月间起,张男、林女开始在摩铁公司车上、张男住处等地,以1至2周1次之频率发生关系,共约22至44次之间。张妻持2人口交照老公自白书提告。

林女坦承有口交但没嘿咻,原因是张男一直没有处理好婚事,她认为「性交恶心」,2人甚至为此吵架;而张男曾LINE林女「如果妳会觉得跟我发生关系很恶心,我讲真的…不要勉强」、「我可不碰妳,直到那天」。

由于林女帮张男口交时都「穿戴整齐」,其他接吻、拥抱等多张自拍亲密照也没有裸露,法官认为,既然口交时可以自拍,2人如果有多达22至44次之奸淫行为,岂会完全没有自拍资料

法官认为,林女明知张男已婚,却仍与对方交往并发生亲密接触及口交行为,对张妻造成伤害,固然应予谴责,但口交行为尚不构成刑法第239条后段之相奸罪,张妻举证资料无法证明2人有性交之实,因此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