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告建商 三圆违反契约二审判付4千万元
桃园在地建商基进建设董事长颜丰进,104年向三圆 (4416) 购买桃园县观音厂房及土地,三圆收取斡旋金2千万后,未签约完成交易,颜丰进以三圆违反契约为由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起诉,请求违约金及利息。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三圆应给付颜丰进斡旋金及违约金各2千万,及前揭4千万之孳息部分。
颜丰进于104年间以三圆违反契约为由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起诉,请求违约金及利息,三圆相对提存法院新台币2756万元之担保,经一审判决三圆应给付违约金及利息,嗣三圆不服提起上诉;106年7月,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三圆应给付颜丰进新台币4千万(退还斡旋金2仟万元及违约金2仟万元)及前揭4仟万元之孳息部分。
其中斡旋金新台币2仟万元之利息减缩为自民国104年9月8日起至105年11月10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利息。违约金之利息为自民国104年9月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利息。
对此,三圆表示,已相对提存法院新台币2756万元之担保,对三圆营运并无重大影响,目前已委任律师进行上诉相关事宜,并将依规定于财务报告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