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建商卖余屋 买方有契约审阅期吗?

建商未给予足够的审阅期间,消费者最多只能主张未经磋商条款,不构成契约的内容,不能主张解除契约。图/本报资料照片

建商销售完毕后,当代销业者退场,剩下的余屋透过仲介业者成交,买方有没有契约审阅期间?

关于买卖契约审阅期间,是指在签订定型化契约前,企业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一定时间,让消费者审阅契约内容,确保消费者对于合约条款的内容、责任、权益、风险等有充分的了解,并在同意合约前能够做出明智的判断,消保法第11条之1规定,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以避免消费者于匆忙间,来不及了解契约权利及义务,导致订立显失公平的契约而遭受损害,根据上述规定,契约审阅权有下列重点:

1、使用定型化契约。2、签约人双方为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3、契约审阅期间须等于或大于主管机关公告之审阅期。4、不得抵触主管机关公告之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

前述主管机关公告之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若有未规定的事项,则建商可以在契约中记载,而且对买方有拘束力,例如:并无规定车道面积仅能由购买停车位之人分担,故建商将车道登记为大楼公共设施之一部,计入公共设施面积,并以定型化契约约定由全体房屋使用权人分担,未购买停车位之屋主,不得主张建商的定型化契约无效,而请求建商退还相当于分担车道公共设施面积部分之价金。

另外,就算企业经营者单方所预先拟定之定型化契约条款,违反审阅期间,该条款并不是无效,而是消费者可主张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不动产交易习惯上,消费者在签约前会先付定金,签约时定金会转成买卖价金的一部分。如果消费者在签约后反悔不买,定金将被没收。此时,消费者可能会主张建商未给予审阅期间,或给予消费者的审期间不足五日,进而主张解除契约。

但如前所述,建商未给予足够的审阅期间,消费者最多只能主张未经磋商条款,不构成契约的内容,不能主张解除契约。至于消费者已经与建商达成合意的个别磋商条款,例如:买卖标的物位置、面积、价格或其他条件等,就不能反悔,因为双方既然就买卖标的与价格已谈妥,买卖契约就已经成立,不因未给予足够的审阅期间就无效。

最后,如果是建商透过仲介出售余屋,因为买卖过程经过看屋、协商、斡旋、讨论签约,所用的合约是仲介业者聘任地政士拟出的版本,跟一般民间中古屋交易买卖是相同的程序,基于买卖双方平等立场,买方并没有契约审阅期间,除非该签订之买卖契约是建商提供制定的「定型化契约」,那就会有五日审阅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