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发现土地回填,想解除买卖契约行不行?
买卖土地最担心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土地被回填,若真有疑虑,不妨交易之前,请专家开挖土地抽样并鉴定,有无废弃物或污染物,以杜绝以后纷争。图/桃园地检署提供
买卖土地最担心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土地被回填。首先我们要分辨「废弃物」与「污染物」不太相同,在台湾主要是由两种法律在管理。
废弃物依其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废弃物、一般事业废弃物、有害事业废弃物三类。依据的法律是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1项第3款规定,可最重有五年以下徒刑与1,500万元罚金。而污染物问题对于土地的管制更为严格,尤其是有关土壤与地下水的问题,在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把土地管制分为二级,依严重程度分为「控制场址」与「整治场址」,这二者皆会在土地登记簿中呈现管制说明的字样,唯一不同的是「控制场址」尚还可以移转,但若土地被判定为「整治场址」就严重了,甚至连正在拍卖程序中的土地,都要停止拍卖程序,所以土地若是被检验出有重金属污染,价格势必大受影响,必须整治清理完毕后,才能解除管制。
回到本文讨论的问题,那买方发现后可不可以解除买卖契约?民法对于买卖解约这件事,是将解除权给予没有犯错的一方,例如「迟延给付、给付不能」或「不完全给付」,买方付了钱土地迟迟不点交,这就可能是迟延给付甚至给付不能,那自然可以催告然后解除契约,而「不完全给付」常见的是「瑕疵给付、加害给付」,买方买了土地,发现土地居然有埋有重金属废料或是废弃物,让土地价值产生重大减损,甚至完全不能使用,那当然可以解除契约,综合以上说法,用白话文说,「迟延给付、给付不能」就是货没出好,而「不完全给付」就是没出好货,以上这都是解除契约的理由。
但上述这两种原因,在法院裁判的实务上,并非全部都能解除契约,我们看到很多判决都只能减少价金。原因在于货没出好、没出好货这二种情况,法院会裁量这些情况能不能被补正?依据民法第359条规定,「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再者,要看出卖人自己本身有无诚信问题,如果出卖人明知却故意不告知或隐匿,土地有回填情况,那卖方的责任将会被加重,尤其是若买卖契约中「特约事项有约定」,如卖方保证无回填废弃物、土方等等的记载,那卖方若故意隐匿事实而不告知,就需负更重的责任。
所以,发现被回填,买方想解除土地买卖契约,重点分为二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危害的程度,能否补正?若仅有一点点废弃物,要解除契约是有困难的,只能减少价金,第二个部分是要证明卖方有故意隐匿事实,这最好是在签约时,载明于特约事项,加以叙述与约定,加重卖方的责任,才有可能解除契约。若真有上述疑虑,不妨于交易之前,请专家开挖土地抽样、并鉴定,有无废弃物或污染物,以杜绝以后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