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逾越法律授权 最高行发回重审

NCC5年前准予中视换照,却作出附款处分,要求神旺公司持股不得过半,最高行政法院认为NCC逾越法律授权之许可裁量范围,废弃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行审理,图为中视主播哈远仪(右)、方彦迪。(中视提供)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5年前准予中视换照,却作出附款处分,要求神旺公司持股不得过半,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援引宪法及大法官释宪理由书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认为NCC对中视的附款处分逾越法律授权之许可裁量范围,废弃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也是最高行对电视台换照争讼案,首度引用宪法层次的裁判理由,指出为避免政府假管制之名,行箝制言论之实,政府基于何种管制目的,以何种方式对媒体事业进行管制,须获得法律授权,明订要件、型态。

2017年NCC准予中视换照,但认为增资结果是法人股东神旺公司认购增资的持股逾事业总股数一半,与无线电视事业股权分散以避免言论集中的精神违背,作成附款处分,命令2019年前改为持股不过半,如未改正完成,将废止换照处分。

中视提行政诉讼后,北高行法院撤销附款处分,NCC不服上诉,最高行法院认为NCC对换照申请审查,有其固有职权,但须「依法律授权」选择附款的条件,且中视后来已在期限内调整股权结构,原审也未再调查。

合议庭认为,NCC令中视股东神旺公司持股不能过半,届期未改正得废止准予换照,该处分对中视形成限制,依大法官解释意旨,为排除公权力的干预,保障通讯传播自由,对于传媒作成行政处分所为的限制,应有法律明文、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

合议庭指出,本案神旺持有中视股权达59.05%,是出自中视增资而来,并非因股东转让股权所致,但NCC却以此作成系争附款,逾越法律授权,显然于法不合。

合议庭表示,NCC作成附款处分却没有法律授权,也无法证明持股逾半有何事业干涉专业、阻碍言论多元的急迫危险等重大公共利益,废弃发回更审。

对此,法界指出,加上先前3起对中天新闻裁罚案遭法院判决撤销,NCC的行政处分备受司法质疑,更令人怀疑是否量身订做规矩及处分,侵害新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