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予毒贩诘问权 最高院:发回二审

男子涵晖贩卖毒品法院判刑,上诉二审被以未提出具体事由驳回,上诉至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应给予覆审机会,发回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图/记者李毓康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男子偶涵晖因不满一审台湾花莲地方法院,对其犯贩卖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行之判决,上诉二审。不料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以上诉人未提出足影响判决撤销之具体事由新事证等诉讼资料,不经言词辩论,判决驳回,偶男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所谓有罪判决的刑事被告,除非是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丧失上诉权(例如:迟延上诉期间),否则应受一次实质有效的诉讼机会,以充分保障其诉讼权。而我国刑事第二审采覆审制,为避免浪费诉讼效率空白上诉,《刑事诉讼法》第361条第1项、第2项规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审判决而上诉者,须提出上诉书状,并应叙述具体理由

本件偶男上诉所提第二审上诉书状,已叙述第一审未传唤购毒者到庭作证,从形式上,指摘出第一审判决如何违法剥夺其对质诘问权的情形,又指出量刑如何过重的具体等事由,可谓已经举出该案相关的具体事由,足可作为其理由的依据,即便所举理由经调查并非可采,也属于上诉有无理由的范畴,不该认为是未叙述具体理由。第二审法院应给予其实质性覆判的机会,以保障其诉讼权。

贩卖第二级毒品的法定最轻本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而且是强制辩护的案件,影响人身自由甚钜,不宜轻率以上诉不符合具体理由从程序上驳回。上诉人偶涵晖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经最高法院进行辩论,于民国106年7月10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62号判决:原判决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