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二军案遭最高法院发回更审 被害人怒:不知还要等多久
▲RCA二军求偿案,最高法院将二审判决废弃发回。(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我国最大工伤案件RCA赔偿案,其中被害人的「二军」共1120位前员工,提出诉讼求偿共73亿余元,二审判赔16亿余元,全案上诉后,最高法院15日以时效问题为由,将全案废弃发回更审。对此,被害人聚集在最高法院前表达不满,他们说,案发至今已经超过30年,大家年纪都老了,面对冗长的审理程序,「不知还要等多久」。
美国无线电公司(RCA)1970至1992年间在台设厂,其中桃园总厂生产过程中使用一级致癌物、三氯乙烯等有毒溶剂,并长期将有毒溶剂倾倒入内,严重污染土地和地下水。员工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饮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并暴露在污染环境下,导致工厂2万余名员工中,有数千人罹患癌症,至今也有数百人因此死亡。1992年污染事件爆发后,RCA紧急关厂离开台湾。而受害的员工组成「RCA员工关怀协会」,向之后并购RCA的法商汤姆笙、美商奇异等4家公司,请求赔偿。
其中第二批前员工组成被害者「二军」,起诉求偿73亿余元。一审判决RCA等4家公司赔偿总共23亿3百万元。上诉二审后,高等法院二审减少赔偿金,改判赔16亿6740万元。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第三审。但最高法院15日判决将全案废弃,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最高法院根据的主要理由,是依照RCA等4家公司争执的「请求权时效」问题。由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员工的请求权已经罹于时效,但认为RCA等4家公司主张「请求权时效」乃是民法上「权利滥用」情形,因此依该法148条规定,禁止RCA等4家公司采用此抗辩,进而实质审判本案、作出判决。但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可以使用「权利滥用禁止」的规定,但这只产生「一时不得抗辩」的效果,仍须审酌被害人有无在相当时限内,行使其权利;从而,针对前审判决中的A、B、C各组被害人,应该各别探讨是否罹于时效,所以最高法院才会将全案废弃发回。
本次宣判时,受害的员工组成「RCA员工关怀协会」约有近百位被害人到场声援,但听完判决后,众人脸上均露出失望的表情。
协会理事长杜津珠表示,「我们大家辛苦很久了,我们从民国83年(1994年)爆发污染事件后,但现在已经超过30年了,案件到法院也20多年了。大家看看我们年纪都已经这样子了,不知道还要等多久。本来以为今天会是最终的结果,但却是还不能确定。我们要用我们永不妥协的精神,努力下去。」
至于被害人义务辩护律师团召集人、律师林永颂也批评最高法院驳回的论点,「最高法院有没有想过,这个案件拖这么久,还要再拖这么久吗?」「我们公司的员工怎么知道你用什么有机溶剂?有机溶剂的量是多少?情况怎么样都不知道?不知道,就不可能请专家来评估对人体的影响,无法得知损害。本件的困难在于,公司将这些资料寄给保险公司、寄给母公司,但是就不愿提给环保署,也不愿在诉讼中提出来。」、「非常遗憾、愤怒,法官没有站在被害人立场了解,也没有站在进步的思维去判决,却帮助非法滥权的跨国企业,对于如此的法官感到不齿。」
律师团最后强调,将一本初衷,努力为本件被害人权益奋战。此外,律师团也针对目前仍在高等法院更二审审理中的RCA一军的求偿案,呼吁高等法院应降低被害人之举证责任至相当合理程度盖然性,肯认部分病症与暴露本件多种化学物质确实有因果关系,并肯定C组被害人所受之身体自主权、健康权之侵害,给予每位被害人应得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