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傷「二軍」求償案....二審判賠16.6億 最高法院今廢棄發回更審
美国无线电公司(RCA)54年前来台设厂,把有毒溶剂埋在厂区,污染地下水及土壤,员工长期处在毒害环境罹病或死亡。受害者求偿,最高法院已判「一军」286人获赔5亿7000多万元确定;「二军」逾千名受害者或家属求偿,判赔16亿余元,最高法院今判决废弃二审判决,发回更审。
协会指控RCA桃园厂、竹北厂生产制程使用三氯乙烯等多种有害化学物质,却未善尽防护说明、教导义务,又未设排换气装置,甚至员工饮用、盥洗水源都来自遭污染地下水,健康受侵害。
协会提出国际癌症机构等文献,证明暴露三氯乙烯等化学物质与癌症或红斑性狼疮等疾病间的关系,一般暴露于三氯乙烯等物质至罹病需要一段时间,这些资料都由RCA公司保有,却未提出。
第二波于2016年5月9日起诉的受害人及家属被称为「二军」,一审认为RCA长年不法使用致病的化学物质,导致员工死亡、罹癌或重大疾病,确实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且因个别认定每人慰抚金高低有困难,耗费劳力、时间和费用庞大,被告公司又否认侵权,也没有弥补二军身心损害,并恶意脱产、逃避债务,依法采「总额裁判」。
一审将「二军」分为A组死者家属、B组患病者、C组未生病;其中,C组虽无明显疾病,但长期暴露毒性环境中,恐造成基因突变等「微观损害」,也因担心遗祸后代,终日惶惶不安,产生负面情绪,健康权受到侵害,判赔C组6亿3900万元。A、B组各判赔4亿9200万、11亿7200万元,共计1115人获赔23亿300万元。
案件上诉,二审审理后,参酌类似地下水污染的美国乐琼营法案,以暴露30日当标准,认为协会主张劳工受雇卅日以上且罹患病者,应与暴露在化学物质间有因果关系。
二审也采信受雇不到30日和没罹病的员工,恐惧、忧虑罹病也有害健康权,将受害者分成A(死亡劳工家属)、B1(罹癌或重大伤病)、B2(其他疾病)、C(未罹病)4组,审酌劳工受雇期间长短、被害情节轻重,判获赔共16亿6000余万元,金额大减。
至于一军求偿部分,最高法院已判286人获赔5亿7000多万元确定,另有222人求偿约11亿元,判决被废弃发回更审中。
RCA员工关怀协会。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