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大老徐立德休妻不成 二审判准离婚遭最高法院废弃

曾担任行政院院长国民党大老徐立德8年前与音乐家陈怡伶(如图)结婚,婚后2人感情不睦,徐男在2015年搬离住家儿子同住,未再与陈女同居并诉请离婚,一审不准,二审逆转判准,上诉后,最高法院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本报资料照片

曾担任行政院副院长、国民党大老徐立德8年前与音乐家陈怡伶结婚,婚后2人感情不睦,徐男在2015年搬离住家与儿子同住,未再与陈女同居并诉请离婚,一审不准,二审逆转判准,上诉后,最高法院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指出,陈怡伶始终否认有分居的事实,并未就「徐立德主张两造自2015年初开始分居迄今的事实」为相同的陈述,是否属「自认附有限制」,应否视有自认?高院应依家事事件法相关定予以探究,因此发回更审。

徐立德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他与陈怡伶在2013年6月21日结婚,因生活习惯、价值观差异,他2015年初搬离与儿子同住,未再同居,2016年8月间,陈女与其父母发生纠纷多次怪罪他,并主动提出离婚的想法。

徐立德指控2016年12月间,陈女将婚前的私事经其父母批露见诸于媒体报导后,她自残行为,以此为情绪勒索,但他已年老,难以承受,婚姻已生有破绽,且陈女也无继续维持婚姻之意愿,因此诉请法院判准离婚。

一审法院驳回徐立德的请求,但高院审理后,认为徐男与陈女2016年后分开居住,未共同生活,且双方互相怪罪并心生怨怼,陈女嘲讽徐将因无须扶养陈女而感到欢欣,徐亦接受陈女离婚的请求,两造之婚姻因此发生破绽。

高院认为,徐男与陈女的婚姻发生难以回复破绽,是因2人在分居期间,陈女未能理性沟通,保持共同生活之圆满,而徐男也未予以体谅、给予支持,相互协力,双方皆无努力修补婚姻关系之意愿,有责程度同属相当,所以徐男诉请离婚,应予准许。

去年高院判准离婚后,陈怡伶召开记者会表示,徐搬走离家,她非常担心先生的身体健康,一直透过手机软体和他保持联络,徐立德还会送花、送水果给她,所以从来没有不愿修复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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