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大老徐立德要休妻 二审逆转判离
曾担任行政院副院长、国民党大老徐立德6年前与音乐家陈怡伶结婚,婚后2人感情不睦,徐男在2015年搬离住家与儿子同住,未再与陈女同居并诉请离婚,一审不准,但高院认定双方都没有努力修补婚姻关系的意愿,有责程度同属相当,判准离婚。可上诉。
徐立德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他与陈怡伶在2013年6月21日结婚,因生活习惯、价值观的差异,他2015年初搬离与儿子同住,未再同居,2016年8月间,陈女与其父母发生纠纷多次怪罪他,并主动提出离婚的想法。
徐立德指控2016年12月间,陈女将婚前的私事经其父母批露见诸于媒体报导后,她自残行为,以此为情绪勒索,但他已年老,难以承受,婚姻已生有破绽,且陈女也无继续维持婚姻之意愿,因此诉请法院判准离婚。
一审法院驳回徐立德的请求,但高院审理后,认为徐男与陈女2016年后分开居住,未共同生活,且双方互相怪罪并心生怨怼,陈女嘲讽徐将因无须扶养陈女而感到欢欣,徐亦接受陈女离婚的请求,两造之婚姻因此发生破绽。
合议庭认为,徐男与陈女的婚姻发生难以回复破绽,是因2人在分居期间,陈女未能理性沟通,保持共同生活之圆满,而徐男也未予以体谅、给予支持,相互协力,双方皆无努力修补婚姻关系之意愿,有责程度同属相当,所以徐男诉请离婚,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