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听证会/八大议题交锋 中天暨利害关系人代理人陈述全文

中天暨利害关系人代理人方柏勋(右)。(图/摘自中时新闻Youtube)

史上首次中天新闻台换照听证会今(26)日举行,其中代表中天的中天暨利害关系人代理人方伯勋律师提出说明。究竟中天新闻有什么「大问题」竟需要破天荒以「听证会」定生死?还

是NCC早有定见要公审中天?以下是方伯勋在听证会一开始的陈述全文:

今天其他参与的人员,那我本来是有准备这个PTT要跟各位做一个说明跟报告,但是很遗憾因为没有办法使用 ,所以我只有提供纸本的这个内容给三位主席参考。那以下就是我开始的一个陈述。

我想我开始要提的就是说不论是个人或是团体甚至国家在做决策的时候事实上都是基于所收集的资讯来做判断,因此当这个资讯的内容是有误的时候很显然的判断结果就不会正确,那媒体作为一个资讯的提供者,当然是被期待要提供正确的一个资讯,也就是说我们在讲新闻的时候,是建立在所谓的事实查证下的新闻自由公平报导下的新闻自由,这个部分我想代理人跟在场参与的人其实我们都没有异议争议。但只是说所谓的事实报导的查证程度到什么范围,以及所谓的公平是什么。

那今天代理人来参与这一个听证程序,其实即使在过程中会有一些互相质疑的过程,但是我的目的其实就像刚才我所讲的一样,我们这一方要提供各位多一些资讯 帮助政府做出一些,做出正确的一个决定,那希望代理人等一下陈述完之后 在座的各位所搜集到 所听到我们所讲的资讯,能够有一些不一样的想法,也希望各位都保持可能被说服的可能性。

▲针对八大议题逐一说明

那我以下就针对这八项议题来做一个说明,那第一项议题就是有关,有没有履行前面换照的附款跟这个行政指导、改善的事项 那中天新闻跟利害关系人这边其实都认为都已经履行了,至于我们为什么说我们都已经履行,尤其是独立审查人的问题,等一下我再详细的跟各位来做报告,

那第二个问题呢,这个议题是说中天新闻台是否过去有营运不善的一个事情,那当然这个营运不善是卫广法条文里面的一个用语,如果这里的营运不善它只是的财务方面的营运不善的话,我想中天新闻这几年来它都是这个有获利的一个状态 ,并没有这个问题,

那如果说这里的营运不善,我想看这个题目的后面有提到,违规裁罚案件是否过多,自律内控机制是否失能,我想这里拟题的一个原意,应该是说这里的营运不善,可能涉及到内控管理这里的不善的情形,那代理人检视相关的一些证据资料 我也认为并没有这样的一个情形。

那我简述如下: 第一个有关裁罚案件是否过多,那我先要说明一下就是说从103年12月12日取得证照之后,一直到106年12月11日,前三年的评鉴中天新闻是合格的,而且在此时间没有遭受任何的裁罚记录。刚才业务报告的时候所提到的这个21件,上个礼拜代理人才收到第19、20、21这三件,然后还没有来得及说仔细的阅读它。那有关这个部分 我要强调的就是前三年没有任何的裁罚记录 ,接着我要说明的是这些裁罚记录21件里面,它的一个就是从107年开始一直到目前21件,它的一个分析,就是这21件里面跟政治有关的一共有14件,跟这个非政治有关的一共有7件,那我已经用一个比较严格的方式去区别,什么叫跟政治有关,什么叫跟非政治有关。

▲21件开罚目前只有5件确定

我想刚才所提供的这个表格,你们应该也可以看得出来,那这21件里面我首先要说明的是目前只有5件确定,有16件还没有确定。而在5件确定案件里面其中有4件是因为中天新闻尊重主管机关的一个职权,我们也认为这个主管机关在某些层面的一个说法 ,它的一个良善的用意所在,所以我们也没有提出任何的不服。

那首先我要稍微这边说明一下就是说,基于下面9个原因,我们认为并没有像这个议题所拟的就是说,是不是有裁罚过多这样的一个状况。那这9个原因我归述如下:

第一个我刚才有提到说一共有21件 目前为止有21件 总金额是1073万元,好,那这21件里面,好,刚才代理人有提到有16件还在申诉当中,只有5件是确定的,5件确定的金额是133万,那我首先要说明的是还没有确定的裁罚案件,可不可以做为准予换照的衡量因素呢?我们的卫广法18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记录,指的是曾经有开罚的一个记录,还是说这些记录其实真的是要确定,它真的是扭曲了事实,真的是没有公平报导,真的是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我想这里从一个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这里的记录当然是一个已经确定的记录,为什么呢?我们知道主管机关对于裁罚它是有决定权,但是它对于裁罚是不是合法,事实上最终的判断机关是法院,而且如果依照当代公法的概念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这个吴庚大法官的概念。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这个大法官的书里面他就提到,行政处分它只是推定有效,但是不推定合法,有所谓推定合法那都已经是在100年前,一两百年前德国威玛共和时代的一个概念。

那尤其是如果今天有16件案子还没有确定,确定的金额只有133万,我们把没有确定的金额,有确定的案件,纳为本案衡量的因素的话。一旦将来这些案子被改判了或者是法院确认我们并没有违法,那么今天做成准驳的这一个基础,将不存在,也会产生后续可能巨大的国家赔偿的一个问题。所以我们认为说这里的所谓违反本法的记录当然是指确定的记录。

代理人举个例子,如果我今天去一个刑事案件记录,警察会不会跟我说就是一般的良民证 ,警察会不会跟我说因为你曾经有被告过,曾经有被起诉过,所以不能合法,我想很清楚的它就是要一个确定的案件 ,以第一个我要说明的。

▲是过失非故意

第二个呢,我要说明的是这21件里面,我们认为说尤其是评论节目,就是政论性节目,不应该成为卫广法27条第3项第4款,所谓违反事实查证原则应该裁罚的对象。为什么呢?其实这里很清楚也可以看得出来,我们的卫广法其实大幅修正并不是刚才案情报告所讲的106年才开始,是104年的12月18日 而在105年的1月6日实行,如果我们看27条第2项它是规定说,制播新闻及评论该注意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这个是第二项。

而第3项的第4款是说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自损公共利益,要依照这个卫广法53条第2款来裁罚,为什么同一次立法的条文而且一个在第2项跟第3项,第2项写制播新闻及评论,第3项只有写制播新闻,即使主管机关它不管透过内部的解释,把所谓第3项的新闻解释像包含新闻报导,跟评论前的基础事实 我们认为这个地方还是违背了立法的一个用意。

理由很简单,因为主动的制播新闻跟政论性节目,主持人听取来宾陈述事实之后 加以评论,那个事实的场景跟状态都不一样,所以其实立法者是有意来处理,当然可能会有人问说难道制播政论性节目的前提事实,就可以不正确吗?代理人并没有这样说,可是立法者已经有意区别它的一个处理方式,更何况如果大家都看过林子仪大法官所讲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这本书的话,它其实在他书本上很清楚的提到说国家对于媒体的掌控,原则上应该要采取不要去管控内容或是一个结构性的管控,其实我们在104年的12月18日我们有做了所谓的跟内容有关的一些相关的规定,就是要注意事实查证,要注意公平。

但是请主管机关还是应该要体认当时立法者有意区别的一个用意,第三项只有讲制播新闻,因此我们认为21件里面其中7件的评论性节目,实际上根本不应该用违反27条第4款来裁罚,不管它是属于政治性质或是非政治性质的。

接着我要讲的第三点就是说,在这个21件裁罚里面虽然有5件已经确定,我们来讲没有确定的好了,其中有12件刚才案情报告说有违反所谓的事实查证原则,但是我们认为说今天中天新闻所谓违反事实查证原则的类型根本不应该成为不予换照的一个原因,我想所谓的事实查证,查证就是调查证明,逻辑上来看就有三种状态。

第一种情况就是都没有调查,第二种情况是有调查也有证明,但是调查得还不够确实还不够详尽。第三种是说已经有调查而且证明,可是证明的是A,结果你播的是B,我想大家很清楚最严重的应该是第三种,是故意为之,请问在这些案件里面裁罚书里面有提到中天新闻故意为之吗,并没有提到全部都是所谓过失的类型。

我们知道过失人都会犯错,谨慎可以再谨慎,努力查证可以再努力查证,但是可不可以因为过失就今天不准予中天新闻换照,而且这个过失到底是不是真的有过失,等一下代理人再来分析。

这边代理人还要提到的是其实违反事实查证原则,如果相对于其他卫广法的条文,卫广法有很多条文是,除了罚锾以外还可以撤照?可是违反事实查证原则就只有罚锾,立法者会同意主管机关,因为违反事实查证原则的量累积起来之后就撤照吗?我想立法的原意并不是这样,否则它不会在法律效果上相对于其他违法的情形,其他的撤照,废止证照的规定,但是这个并没有。

柚子案只罚中天 其它媒体呢?

好,接着我们再回到我刚才所讲的事实查证原则的一个义务问题。主管机关所讲的事实查证除了新闻播报以外也包含评论,那我们今天的政论性节目的所谓的事实查证的事查证义务要到什么程度呢?尤其是政论性节目它监督的是政府机关,而这个政府机关也包含NCC做为政府机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NCC是媒体的主管机关,但是它也是媒体所监督的行政机关的一个对象之一。

因此我们认为在查证义务的一个门槛上,其实不应该像现在NCC所采取的,要穷尽一切方法的事前查证跟事后查证,如果是这样子的话 那动辄得就会形成寒蝉效应,所以我认为说代理人认为说所谓的事实查证不是像NCC所讲的。严格的确实查证 而是一个相当合理的查证 这才符合新闻播报的一个本质,好,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就是以现在在这个事件里面,最常被提到的一个柚子案?

截至今天为止代理人看了相关的内容,其实到昨天平面媒体 甚至是电子媒体报导柚子案的时候,到现在还在讲200万吨改成200万斤。我想主席很清楚的知道裁罚的并不是这个内容,因为这个在当时1分钟之内已经更正了,处分书里面写得很清楚,那裁罚是什么呢?也有人也有提到说,那明明农民有领到补助款,你怎么说没领到补助款呢?其实裁罚的内容也不是说农民到底有没有领到补助款,都不是这两点,所以代理人很不客气的说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媒体即使是电子媒体或者是平面媒体,严格来讲都没有尽了事实查证原则。

因为这个只要读NCC的处分书就知道了,NCC处分什么呢,两个理由,第一个它说这个节目虽然是直播节目,直播节目难道不能够在事前,直播节目之前稍微问一下来宾等一下要讲然后,来强化风险的内容控管吗?这是第一个,我先讲这一点,这一点我看到处分书之后,我不是一个新闻工作人员 我满讶异的 我去问了几个传播学的老师我就问他,他说这样有办法查证吗?在直播现场还没开播之前先问一下现场来宾,你等一下要讲什么,这是NCC处分的第一个理由 。

第二个理由它是说为什么处分你呢?不是吨改成斤也不是补助款的问题,是因为报导内容说去年文旦弃置200万斤,是否合理你有没有查证?中天有没有去查证,中天后来有再去问现场的农民,农民说有弃置,但是没有秤重量。所以不知道多少,那请问中天新闻要怎么查证呢?

代理人用我自己的逻辑想一下,唯一的方法只有去跟那个主管单位说,农民的补助款到底多少?如果补助款的标准是用重量换算的话,那大概就知道是多少公斤了,好,只有用这样的一个方法,可是中天在报导这个新闻之前前一年,很多平面媒体都报导说。

事实上那一年的状况不好有很多弃置的情况,所以我们想想看这一个裁罚严重程度,被列为严重程度裁罚80万而且NCC再加码20万,一共100万,从代理人的角度来讲,即使今天中天新闻真的有错但是这样的一个错,觉得只有中天新闻会犯错吗?如果是这样子的话,也不会今天代理人说到今天为止所有教授,当然我不能那么武断的说所有教授,写的媒体的文章都还提到都有提到吨或是斤的问题,那这样的话他们也没有尽到事实查证原则。

接着我这里要再继续说明的是第五个部分是关于这个21次共1073万,只有133万确定,部分都没有确定,金额相对于其他的一个电视台。实际上反而还不是最多的等一下代理人再说明。所以我认为说这里还是强调如果今天因为这个原因而不让中天换照的话,那么这里的衡量基础显然有问题。

再来我要说明一下为什么今天21件会到1073万这么多呢?为什么会这样子呢?其实主管机关NCC他们在做裁罚的时候,一个所谓的裁罚的一个规则。但是我要让大家知道的是,这个裁罚规则,跟我们一般这个看到的交通罚单的裁罚规则,跟税法的裁罚规则完全不一样。因为那两种都是法律规定授权给你们制定的,而这个裁罚规则大家去看,它不是法律授权规定的属于NCC主管机关内部自己的行政规则,只有拘束NCC自己的效力,没有对外发生效力那这里的裁罚规则,到目前我看到实务上所发生的案例,没有人质疑过这一点,哪一点呢?因为它第二次裁罚,如果你前面有一次前科即使还没确定,违反了条文有可能加倍有可能加重。

大家想想看前面那一个案子我有争议,我认为不符。后面再犯一次的时候可能加重或者是加倍,这样的一个裁罚规则,有法律的授权而且还真的违反了我们行政罚法第18条第1项。行政罚法怎么规定,裁罚的时候要以这一次违反的义务程度来裁罚即使是刑事责任,要把以前的前科纳进来还要确定执行完毕,而且还要5年之内再犯才会加重二分之一。我们的NCC的裁罚则,前面那个案子还没有确定,因为再犯一次,再犯第三次可能就加一倍加重 这样的一个裁罚基准,我们想想看合理吗?事实上我觉得很不客气的讲,这样的裁罚基准事实上是一个根本违反行罚法而无效的。将来我们一定会在法院去争诉这个部分,因为这里还没有任何人对这个地方表达过这样的一个意见,可是代理人有这样的一个?

▲NCC违反法律程序 公器私用

再来第六点我要讲的是,这个已经确定的这一个案子还没有确定这个案子里面,有关政治性的部分刚才代理人讲了,有14件,有14件。好,其中有2件,其中有2件,NCC事实上严重的违反这一个法律的一个程序。为什么我说严重违反法律的程序,因为其中2件是中天它报导的对象就是NCC,说它裁罚不公,公器私用 。

结果NCC竟然针对这个裁罚不公,公器私用这样的报导,又罚了两次加起来100多万,罚了2次。大家用我们的常识想一想,这个对NCC来讲算不算涉己事务,是涉己事务吧。我刚才已经强调过,NCC是媒体的主管机关也是媒体所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环,NCC的职权比总统还要大,假设今天代理人辱骂了总统被提告,总统也不能直接罚我,她要去地检署告诉。检察官起诉之后,院判了之后才能罚我,结果我说今天NCC哪里不对它竟然可以罚我, 这里最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什么,NCC应该怎么做?NCC它不可以裁罚它应该要行使它卫广法的媒体接近使用权,要求中天新闻更正NCC可以做说明,它不是用裁罚的手段要不然就失去法院去告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机关的名誉受损这才是一个正确的做法,可是NCC却因为人家骂它就裁罚它。

那如果这样我骂10次就罚10次的话,那我们违法记录就多到不可想像了,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因为这是属于他们涉己的事件,怎么会有裁罚的权限呢?结果NCC因为看到很多网路上讲说,NCC应该要硬起来,它就裁罚,我觉得这里的法治观念事实上有待商榷。

另外我要提的是在这次听证会程序之前,说真的代理人也是满难过的一件事情,在一个这个正当法律程序里面,代理人今天来是算是要做理性的一个对话,理性对话的前提不是应该要看过相当的资料吗?可是我们为什么今天索取资料却会被NCC却被驳回呢?我们认为这个地方其实是有一些疑问的,好,这我就不再赘述了,其实我还要再跟大家报告的是。

▲NCC咨询会议成员不公开 不合理

其实NCC做的这些裁罚里面,他们裁罚的这个基础,其实也不是那个七个委员直接做决议的,在他们裁罚之前都有一个所谓的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这个部分代理人也有申请阅卷,这个都是已经是一两年前的事情了,结果NCC都还是不给我,而且针对这个卫星广告咨询会议里面的成员,39个人每次开会19个人开会,到底它是成员组成份子是怎么样,我觉得这个地方应该是要公开,好,接着我要再提的是,我们这些裁罚里面,我们都有提到管理委员会去,有提到独立审查人那边去做这个讨论,其实我们的伦理委员会跟独立审查人对于NCC裁罚的观点,其实有很多不认同的,于是我就产生一个疑问,代理人就产生疑问,NCC里面的咨询委员,品质比较好,中天新闻的这个独立审查人跟伦理委员会品质比较差,真的是这样子吗?

代理人不这样认为,因为我们认为我们的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每一个人都是学有专精,独立审查人也是这样,所以我们认为说只有把这些相关的证据资料开示之后,让我们来检验,才会知道说这里所谓的广告咨询会议里面,所里面讨论的内容最后的决定是怎么出来的?

▲NCC选择性执法

接着我要讲的第七点是,中天新闻在遭裁罚的这个次数的类型,相较其他电视台并没有过高,怎么说呢?我们刚才讲一共有21件,政治类的有14件,扣掉政治类的14件之后只剩7件,只剩7件,好,这个7件可能是什么违反善良风俗,违反公共秩序,妨害儿少健康,可是如果我们相对于其他电视台,比如说可能刚代理人如果讲的没错,刚刚评鉴通过的三立电视台,它应该有送评鉴,通过了没,代理人其实不确定,不过时间到现在我想有可能已经评鉴通过了,它107年开始到今年的9月,它的裁罚件数一共有11件,它的政治评论,跟政治有关的播报只有2件,没有任何评论节目遭受裁罚,也就是说如果扣除跟政治性有关的一个部分,其实三立电视台有9件是违反跟政治类无关的一个部分,事实上它的裁罚次数还比中天新闻来得高,那代理人刚才有讲过说,其实有关政治评论该不该成为裁罚的对象,它本身就是一个应该要讨论的议题,那为什么今天中天新闻它总次数会比较多呢?

其实今天代理人要讲的,事实上跟今天台湾民众的政治立场的结构,跟主管机关的执法方式,代理人自己认为是有一定的关联,尤其是这21件裁罚,都不是主管机关主动去的,它是因为民众检举而来的,如果今天主管机关是一个,非常持平的公正的一个执法机关的话,当有人检举这个类型,它应该要同时看看其他机关有没有这样的情形,可是我们常常看到的不是这样,我想我讲的案例,就是什么凤凰云案件,也有别的电视台报,可是别的电视台,我们没有看到有被裁罚,因此我们认为说其实这里也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一个方式,那这里我这边要特别要回应了,一件事情是刚才的案由报告里面说,在108年3月间的时候因为中天新闻报导特定人物比例过高。

所以在108年3月27日NCC做了一个决议说,警告你如果不改进的话,这个部分我们会认为就是营运不当的一个情形,要撤换新闻部的主任,而且同一份这个警告决议里面,还提到了独立审查人没有履行的一个部分,我做了一个表,我想主席可以看一下,在108年3月27日的决议当天,中天新闻收到的裁罚记录只有2件而已,只有2件,就被做成决议说营运不当,原因是报导特定人物比例过高,我不知道如果依照同样的标准,同样的标准,主管机关对其他电视台指控的裁罚次数,超过2件以上的时候,会不会用这样的标准来处理呢?我们认为这个地方,很明显的看得出来NCC并没有这样做,所以我这里最后要做个推论是,裁罚次数21件,这边的一个背后代表的意义绝对不能说中天新闻的新闻品质比较差,因为里面有很多事实上不是选择性的执法,就是因为它都是所有民众检举而来的,有检举就会处理,没有检举就没有处理。

接着第八点我要特别讲的是,有关独立审查人,的一个裁罚,今天会议似乎把这个当成一个重要,但是这里代理人要特别强调,这是一个百分之百的违法处分,为什么我说一个百分之百的违法处分呢?103年12月12日的时候,中天新闻准许换照,附款里面半年内要设立独立审查人,NCC认为这是一个附款,半年内没有设立,可是到了106年的12月11日3年是不是要评鉴对不对?如果这一个一定要履行的话,为什么到了第3年评鉴的时候仍然合格,而且评鉴的改善事项,对独立审查人设置一事只字未提,为什么会是这样?如果这个在程序上的概念的话,中天新闻该不该有所谓的信赖保护呢?当然这个部分我们后面再讨论,我要讲的是有关独立审查人被裁罚的这件事情。

中天新闻是在108年3月27日做成的一个警告决议,里面包含了独立审查人没有设置,包含了这一个播报特定人物比例过高,导致这样子,这声音是,好,那我这里要讲的是,我讲完这个部分,这个部分其实呢?如果依照NCC所处理过的一个案件来看的话,其实付款人没有履行,依照最高法院在旺旺,在中视股权变更案很清楚的是,应该是撤销,应该是这个废止,或者是强制执要,可是为什么今天NCC都不做?因为它不敢去废止,因为这个没办法通过合法性审查,理由是因为这只有中天一家有这个制度,付款的履行还是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所以其实NCC也知道不能这样罚,因为他们已经经历过中视的股权案,最高法院已经说了,这个没有所谓的要用行政罚的一个问题,可以去看一下判决,等一下代理人等于提供,接着我要提的是播到特定人物比例过高,其实这个是一个多元管理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