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的23万余元货款查清了

近日,收到法院再审裁定书甘肃兰州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专门告诉承办检察官,企业又看到了希望。

2016年,劳务公司负责承建了甘肃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包的一项工程,劳务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明。7月8日,李明与李小签订了《砂石供货协议》,双方约定价格为砂78元/立方米、石子66元/立方米,最终价款以双方认可的结算单为准,由李小给建设公司开具税务发票,建设公司从应付劳务公司工程价款中支付料款。2016年11月1日,李明与李小进行了结算,未付余款为63.4万余元。

李小因一直未收到剩余货款,于2017年6月12日将建设公司、劳务公司起诉至兰州市西固区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李明作为劳务公司诉讼代理人全程参加了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李小的诉讼请求,判决劳务公司支付货款63.4万余元。

一次偶然的机会,劳务公司在李明处发现了一份甲方为李明、乙方为李小、丙方杨华的《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为:为帮助李小追讨建设公司所欠李小砂石款63.4万余元,特达成以下协议:李小诉建设公司一案胜诉后拿到砂石料款,则李小在三日内偿还借丙方杨华的18.5万元;若该诉讼乙方败诉,则甲方劳务公司负责偿还乙方40万余元砂石料款,同时乙方给丙方7月25日所打的借条失效;以上协议保密,若甲方泄密,则甲方负责偿还乙、丙方的款项,若乙方泄密则放弃所有债权

劳务公司认为,从《三方协议》内容判断,李明与李小可能伪造了砂石料结算单,将原本40万余元的砂石款虚增至63.4万余元进行诉讼。

2018年12月,劳务公司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兰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2019年5月,劳务公司向西固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该案后,检察官一方面前往法院调取一审诉讼卷宗,向涉案多方当事人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梳理全部证据,发现李小与李明在诉讼过程中对合同金额焦点问题的陈述高度一致,缺乏通常诉讼所具有的对抗性;另一方面,检察官多次到项目现场,调取项目施工信息、询问证人10余人。最终,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浮出水面

原来,工程结束后,李明企图以虚增货款金额方式从建设公司套取工程款,与李小合谋伪造砂石料结算单,将原本未支付给李小的40万余元砂石款虚增至63.4万余元。李小起诉至法院后,李明作为劳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李小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致使法院最终认可了李小主张的63.4万余元货款金额。李明、李小、杨华三人签订的《三方协议》则是为了约束李小,李小与杨华之间18.5万元的借款关系是虚假的,目的是防止其胜诉后将虚增的货款独吞。

2020年7月27日,西固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认为,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可知,劳务公司确与李小发生了买卖合同的事实,但劳务公司诉讼代理人李明与原告李小互相串通,伪造证据,虚增砂石料货款23万余元进行民事诉讼,恶意增加了劳务公司的债务负担。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劳务公司不应承担63.4万余元货款给付义务

近日,西固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南茂林 张宁 黄超平

文中涉案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